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保修金全部结清为止。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上海兴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上海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吾悦小区建设项目第二标段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消防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质量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 贰年 。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消防工程为: 贰年;
5、住宅小区内的排水、排污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合同总价款的3%。质量保修金的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银行利率为:零。如发包人未按约定返还该款项的,发包方除支付该款项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六、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返还的时间及金额: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14天内将保修金的80%退还给承包人;剩余的保修金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五年后14天内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
六、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保修金全部结清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