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内容,维护乙方的基本生活权益。按政策向乙方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殡葬服务(未成年人的提供教育救助)等方面的保障,做到应救
习水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协议
甲方: 村(居、社区)民委员会
乙方: (特困人员)
丙方: (照料护理人)
经习水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将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有关规定,为更好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甲方委托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对乙方提供日常照料护理服务。经审核,乙方自理能力等级为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协议各方合法权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内容,维护乙方的基本生活权益。按政策向乙方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殡葬服务(未成年人的提供教育救助)等方面的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根据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供养标准,配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月足额将基本生活费发放到乙方账户中。
(三)配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全额资助乙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
(四)根据乙方申请,结合乙方身体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组织人员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等级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五)督促丙方照料护理责任的落实。甲方要按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制定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考核方案,定期考察丙方对协议内容的履行情况。对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可终止照料护理费的发放,由甲方另行委托他人或供养服务机构等继续负责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六)乙方离世后,甲方负责提供殡葬服务。可委托丙方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执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遵守村规民约。
(二)有权要求甲方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相应的救助供养内容。
(三)乙方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形式,并同意甲方委托丙方对其提供日常照料护理服务。当丙方未按协议履行照料护理服务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反应。
(四)乙方承包的责任地可流转,其房屋、家具、交通工具、家禽家畜等财产处置,尊重乙方意愿,处置收益归乙方本人支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乙方去世后,其财产按其生前安排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乙方有权自主选择供养形式。如乙方要求变更供养形式的须经甲方同意。供养形式发生变更后本协议无效,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并执行。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应熟知国家、省、市、县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协助甲方做好乙方的照料护理工作,并接受甲方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获取照料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