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供日常照料服务。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一日三餐、服药、如厕、洗澡、翻身、衣被清洗、房屋打扫等日常照料服务。经乙方同意,丙方可代管乙方基
(二)提供日常照料服务。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一日三餐、服药、如厕、洗澡、翻身、衣被清洗、房屋打扫等日常照料服务。经乙方同意,丙方可代管乙方基本生活供养金,并承诺将供养资金全部用于乙方的基本生活支出,按日向乙方提供或告知生活支出情况。
(三)提供入院陪护服务。当乙方感觉身体不适需到医院治疗的,丙方负责将乙方及时送往医院就医治疗,乙方住院期间,丙方应提供全程陪护,乙方住院费用按照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等政策解决。
(四)丙方要自觉接受甲方和有关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自身照料护理服务质量。
(五)丙方及时向甲方报告乙方的身体状况和急需解决的困难。
(六)丙方不得有虐待、谩骂、殴打乙方等暴力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甲、乙两方可随时终止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乙方病情危重或去世后,丙方及时通知甲方,安葬事宜由甲方负责协调,丙方协助处理。
(八)当丙方不具备照料护理能力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四、照料护理等级的认定及护理费用的发放
(一)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全自理标准三个等级。若乙方自理能力等级发生变化的,需向甲方申请重新认定,并按甲方新认定的自理能力等级签订护理协议。
(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护理费用(即全护理)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护理费用(即半护理)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发生变动,按新政策执行。
(三)甲方对丙方的考核结果是照料护理费用发放的依据。
五、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公平、公正,最大范围内保障乙方利益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并印指纹):
丙方(签字并印指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