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
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 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 审查结果
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