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直播行业进行分类 网络直播可分为商业内容的网络直播、PGC(ProfessionalGeneratedContent)和UGC(UserGeneratedContent)这三类。其中,商业内容的直播侧重于企
2.按直播行业进行分类
网络直播可分为商业内容的网络直播、PGC(ProfessionalGeneratedContent)和UGC(UserGeneratedContent)这三类。其中,商业内容的直播侧重于企业的品牌宣传活动、公司上市仪式和新品的发布。企业借助直播平台,对自己的品牌进行宣传,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在PGC直播中,主要是小型媒体机构直播自己制作的网络节目、新闻推送或名人访谈等内容。该种直播专业性较强,有一定的制作团队,内容也经过编排后才产生。而UGC直播的制作内容就比较随意,直播内容有用户自己生成,直接经平台直播。该种直播类型,也是目前分布最为广泛的一种直播。
3.按照直播平台进行分类
以此种标准进行划分,网络直播可分专门式、捆绑式和附属式几种。其中,对于专门式网络直播而言,其特点表现为平台自主开发研究,并负责盈亏。除直播功能之外,用户不能利用该平台进行其他活动,功能较为单一。对于捆绑式网络直播而言,其依附于某个社交软件,以社交软件为基础进行运营。该种直播的目的并不在于网络直播,而是进行网络社交,网络直播只是其中间的一个环节。其功能较多,可供用户选择的余地也较多。最后,附属式网络直播的特点为其是隶属于一个网站。只能只是该网站中的一个小栏目,范围并不是大规模的普及。用户在浏览网页时,可进入该平台观看直播。
二、网络直播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网络直播受到很多人喜爱,由此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总体来讲,其还处于发展的上升阶段,诸多方面还不完全成熟,仍有需改进的地方。由于监管不完善致使直播内容参差不齐,不良信息泛滥,在运营过程中也出现内容同质化等现象。一系列问题正出现在网络直播中。
(一)网络直播中的不良信息泛滥
在大众文化的作用下,人们的审美越来越偏向娱乐化趋势。网民“审丑”心理和享乐主义愈发明显,结合网络直播高互动性、可视性的特点,网民的此种心理被无限放大。
在网络直播中,粉丝利用自己“打赏”的权力,要求主播进行唱歌跳舞或者其他活动。主播为赚取更躲人气,获得更多礼物,会在直播中发布过分娱乐、低俗和不良的信息,以此来博得更多的眼球,吸引更多人注意。通过此种方式,既满足了用户的“审丑”要求,主播也赚取了更多礼物。直播中大量的违法、不良视频,也正是因为此种原因而产生的。
2016年11月,某男子为吸引人观看直播,在平台上对吸毒的整个过程进行直播。数分钟的直播,就吸引了大量人围观,总观看人数达到将近30万。事后,警方也介入到此案件中来,该男子也因此行政拘留15天。除了吸毒,淫秽视频也是直播内容的一大问题。2016年1月,在斗鱼TV中,名为“放纵不羁123”的用户,在平台上直播不良信息。该男子将其命名为“直播造娃娃”,因低俗、怪癖的内容特点,该视频点击量迅速破千。但播出不久,就因网友举报而中断。事件影响巨大,该男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处于发展阶段的网络直播,相关措施还没有及时到位,监管力度也较为松懈。一系列原因使得网络直播的淫秽、色情、赌博等信息随处可见,其危害程度也越来越大。如果不加以治理和观看,必然使得网络直播在今后的发展中将成为网络犯罪的几种爆发区。
(二)网络直播的内容同质化现象突出
网络直播的可视性特点,相较于其他媒介而言,带给了用户极大的感官享受。直播的此种特点,也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用户的窥探心理。直播中,主播为吸引眼球、获得虚拟礼物,更乐于将个人的隐私展示给观众。粉丝在直播中,能够与更多人进行互动交流,获得内心的满足,E·卡茨所提出的“使用与满足”理论也恰好印证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