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研究(3)

2.2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2.2.1法律政策缺失 对比西方国家,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的修订和更新相对滞后,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我国之前颁布


2.2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2.2.1法律政策缺失

对比西方国家,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的修订和更新相对滞后,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我国之前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法规虽有明文规定但是并不具备可操作性。比如股权众筹,虽然我国明确了监证会的作用为股权众筹业务的监管机构,但是具体的监管规定还没颁布。2015年12月28日,我国的银监会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此P2P网络借贷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但是保护金融消费的依据以及其他机构的监管细则还没有十分地明确,我国仍在摸索中前进。

2.2.2 信息安全度不足

据CNNIC)统计我国网民中有46.3%的网民遭遇过网络安全问题,我国个人互联网使用的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在安全事件中,电脑或手机中病毒或木马、账号或密码被盗情况最为严重,分别达到26.7%和25.9%,在网上遭遇到消费欺诈

比例为12.6%。同时,由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它可以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了解客户的习惯、需求、信用等信息,进而对客户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可是,由此也为客户带来个人信息泄露的威胁,隐私保护受到严重威胁,《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而当下,信息主体本人登陆网站后,平台可以自动记录信息主体的网络行为,显然,这是在未经主体同意否,平台就直接完成了信息的采集,这必然会影响到个人、企业乃至国家信息的安全

2.2.3 缺乏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复合型人才

 当下,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很大,急需互联网金融人才,急待需要高端管理、产品研发以及兼具金融、信息技术等综合性的人才,特别是在大数据领域,要求人才拥有较强的业务理解能力、数据资产管理能力、数据处理能力以及数据挖掘能力。除此以外,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问题显露的更为突出,由此带来信息安全保护、信用共享机制急待完善等问题,这些都需要人才的保证。而由于大数据时代刚刚起步,相关的专业人才还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究其原因,一方面,高校教育存在缺乏时代前瞻性的问题,人才培养跟不上时代的要求,人才培养方案急待进行改革调整;另一方面,企业缺乏对人才培养的重视,缺乏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尤其传统的金融企业缺乏人才培养的创新精神。

3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

3.1 支付宝潜在的信用风险

支付宝的普遍使用,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由于《支付宝服务协议》的交易保护条款不能保障货款实时到账,一旦选择支付宝的即时到账支付方式,就意味着有“货款先交由支付宝保管,收货满意后才付钱给卖家”的初衷,这样就有可能引起市场信用危机。商家不在网站醒目位置标明店内支付是即时到账,反而加大宣传支付宝第三方付款方式退款手续是如何便捷,容易误导消费者,让他们认为这是有交易保护条款作为保障的非即时交易行为。同时,如果消费者无法识别商家的真伪,不法商户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网站伪装成合法经营的店铺,消费者在点击后无意间透露了个人的各种基本信息,甚至是交易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