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国内外研究综述 1.3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市场操纵不仅在我国市场更是在国际市场掀起了风暴,造成了不少糟糕的结果。在此背景下,研究市场操纵的危害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1.3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市场操纵不仅在我国市场更是在国际市场掀起了风暴,造成了不少糟糕的结果。在此背景下,研究市场操纵的危害及防范有利于帮助人们认清它的害处并且能加以防范,减少自身的损失,也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的犯罪者,维护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市场操纵的危害及防范。首先介绍市场操纵的辨识和判断,其次研究国内外相关机制和现状,接着在此基础上举出事例论述并总结其危害,然后在其不断演变的历史中总结出变化的趋势,分析并提出措施来减小甚至避免风险,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研究得到启示,对我国关于防范市场操纵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相关监管机制和监管制度的建设提出建议使其得到改善。
2市场操纵的概念和定义
2.1辨识与判断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操纵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导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一种欺诈行为。它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我国《刑法》、《证券法》、《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均对操纵市场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制。
准确认定操纵市场行为是从法律上对其进行规制的基础,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来看,比较常见的操纵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连续交易操纵
连续交易操纵也被称为连续买卖,它被《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列示为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指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连续交易操纵行为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行为人必须有着想操纵证券价格而引诱他人证券交易的主观目的;(2)是连续的交易;(3)该行为改变了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价格。但因为证券价格被压低或抬高是在连续的交易后都会有的现象,所谓要注意区分连续交易操纵行为与普通投资的连续交易。
二.约定交易操纵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指出,约定交易操作即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构成约定交易有三个条件:(1)必须是由达成意思联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2)行为人必须事先就时间、价格、数量等达成一致;(3)行为人有意图改变某种证券价格或想引诱他人购买,借此来转嫁风险或谋利,也就是在主观上存在着不法目的。
三.洗售操纵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将洗售操纵列示为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对洗售行为加以明确的禁止[5]。《证券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都指出这可能制造出虚假的证券价格,那么就属于该被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
当然,市场操纵在实践中该如何被判定也是个重点。由于适度投机在证券市场是被允许的,投机行为在风险投资市场到处都有。而且,证券市场如此千变万化,波动很频繁这点是无法免除的,究竟是哪种因素引起某只股票价格的变动是很难判断的。交易者和监察者仅凭价格异常波动的表象不能充分以判断和认定存在着操纵市场行为,操纵行为将随着科技的发展变得更加难以发觉。在实际中,对操纵行为的判断是非常具有考验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