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的隐私权保护研究(2)

(一)隐私权的概念 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系统理论,他们在《隐私权》一文中写到


(一)隐私权的概念

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系统理论,他们在《隐私权》一文中写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它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从此,关于隐私权的研究越来越多,但因经历、文化背景、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各个学者对隐私权的理解也是各不相同。笔者认为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大学生隐私权则是指:大学生在上学期间依法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不被他人非法干涉,并且自己可以对其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身份识别信息,一般在申请助学贷款、贫困补助或者是网上开户等服务时要求登记;二是个人网络活动。包括浏览的网页、视频播放记录、电子邮件的收发及视频聊天等信息;三是个人生活空间。主要包括个人日记、床铺及衣柜等私人空间,不被非法翻看和进入的权利;四是个人学习情况。主要包括奖学金发放情况、考试分数和成绩排名等不被他人随意传播的权利。

(二)大学生隐私权的特点

第一,主体的特殊性。大学生隐私权的主体是正在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的群体,他们普遍在18-24岁,心智还不太成熟,对隐私权的认识还很模糊。

第二,客体的范围缩小。因为受所在环境和大学生双重身份的限制,大学生隐私权的客体范围比一般隐私权要窄,但仍然包括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三个方面。 私人活动主要包括学习情况、受过的处分、寝室的日常生活、个人社团活动、学校组织的各种比赛等,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活动都属于隐私信息。学校为了更好的为大学生服务,对其某些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权,只有那些不在学校管理之中的活动才属于个人隐私,比如兼职、参加培训班等。私人信息则包括大学生的身份证号、恋爱情况、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但是大学生的身体状况并不属于隐私权的内容,因为大学生是群体生活,知晓他人健康状况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除此之外,学生家长的联系方式也不在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这样在学生遇到困难时,学校就能第一时间联系到该生家长,更有利于学校的管理。私人领域主要包括大学生的个人床铺、箱包,QQ空间、聊天记录等。

第三,权利意味着责任和义务,大学生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应该积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当大学生隐私权与学校管理体制、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大学生要积极配合学校和社会的行动,尽量以学校管理体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

二、大学生隐私权的主要侵权主体

自媒体环境下,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现象经常出现。隐私权的内容越来越丰富,隐私侵权方式也更加高科技,隐私侵权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其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一)学校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侵害

首先是学校对大学生私人活动的侵犯。学校为了让大家有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经常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非法利用大学生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大学生的隐私权。比如,学校为了对其他学生起到警示作用,经常宣读、公示处分文件,这样做不仅增加了受处分同学的学习和生活压力,还同时侵犯了该生的隐私权,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其次是学校对大学生私人信息的侵犯。学校在开展教育工作的过程中,常常会要求学生填一些表格,这些表格涉及大量个人信息,但是有些管理者并不能妥善处理这些信息,从而对大学生造成伤害。比如,在进行贫困补助工作时,学校需要了解学生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就会让学生写补助申请并私下进行调查,为了公平起见,后期学校会把这些学生的信息进行宣读、公示,并让大家投票决定贫困生名额。这样不仅给贫困生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还会泄露他们的家庭信息,给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