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分配权限、职权明确的台湾模式。该模式由中央、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区等多级服务网络构成。中央设有儿童及少年局,直辖市与县(市)设有儿童及少年福利专责机构。
纵观国内外关于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文献资料,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模式研究。
(1)合理分配权限、职权明确的台湾模式。该模式由中央、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区等多级服务网络构成。中央设有儿童及少年局,直辖市与县(市)设有儿童及少年福利专责机构,不仅中央与地方有明确的职权划分,并且还规定了三级主管机关的职责权限。(易谨,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的特色与启发,2015)
(2)以家为中心,多方位发挥的日本模式。该模式充分发挥家庭责任与职能,同时国家和企业、地方公共团体对家庭进行必要的帮助与指导。(王呈芳,中日儿童福利比较分析,2017)日本设有强大的地方各级儿童福利行政组织,市、町、村设有福利事务所,配有儿童委员。都、道、府、县设有儿童咨询所,配备儿童福利士、都、道、府、县、市、町、村设有儿童福利审议会,主要负责调查和审议有关儿童福利问题。(易谨,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的特色与启发,2015)
(3)主张社会参与的美国模式。该模式由政府提供社会福利投资,全社会多元化参与。政府对福利给予设置严格的限制条件,但允许通过市场机制和私人企业对儿童福利进行有效补充。(韩笑,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2016)
(4)由政府主导,政社互动的中国模式。该模式由政府主导,以社会需求为基础,在各省市、各街道、各社区建立儿童督导员制度,实现“政社联动”的福利服务提供方式。同时,政府设立服务标准及要求,结合社区和社会力量,向机构购买服务。(屠蕴文,福利多元提供——适度普惠与儿童福利体系研究,2017)
2.儿童福利服务制度研究。
(1)芬兰的儿童监察员制度。儿童监察员职位于2005年设置,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主要承担评估儿童权利和儿童最大利益的事先、监测儿童生活状况、推动儿童事务的公共决策等职责。(易希平,芬兰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与变革,2016)
(2)我国的城乡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各市、县(市、区)依托儿童福利院后综合社会福利院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街道(乡镇)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城乡社区设立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并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构筑城乡儿童福利服务网络。
(3)韩国的儿童安全保护职员及保健福利家庭部的设置。儿童安全保护职员制度与保健福利家庭部负责儿童保护工作,维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并制定和执行政策以确保他们在瞬息万变的环境得到照顾,营造一个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易谨,韩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特色与启示,2018)
3.儿童福利类型研究。
(1)“高福利”的欧洲国家主义儿童福利模式。欧洲国家儿童所享受到的儿童福利种类繁多,主要涉及经济支持、儿童照料支持、免费教育服务、医疗保健及特殊儿童福利等五大块。儿童享受的资金保障项目众多,福利服务充裕基本达到“全面普惠”的程度。(刘凡同,瑞典儿童福利体系研究,2014)
(2)适度普惠型的中国儿童福利体系。中国主要实行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体系,福利范围主要涉及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福利内容提供方式是服务与津贴相结合,在教育、保险、医疗及生活保障上均有所涉及,除了政府提供福利服务之外,机构服务和社区服务也是提供福利服务的主体。
4.儿童福利内容研究。
总的来看,各国儿童社会福利项目都相对完善,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儿童化会福利涵盖教育、医疗、生活照料、家庭寄养、司法保护、住房、收入、食品与营养、生育、家庭支持等各个领域;福利的形式则多种多样,既有现金补助,也有所得税减免,还有各种代金券,及实物形式的物品、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