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质分期付款业务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2)

结论25 致谢26 参考文献27 融资性质分期付款业务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 0 引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规定,企业购买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


结论 25

致谢 26

参考文献 27

融资性质分期付款业务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

0 引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规定,企业购买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初始成本时,应以现值为基础进行核算,所确认的现值就是企业在融资租赁或进行购买时分期所支付给对方的价款的现值。同时,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予以资本化(资本化的对象为在融资租赁或者购买固定资产时,价款的现值和实际支付款项的差额);符合费用化的,也就是不能资本化的,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对购入的此类固定资产的要求和我国所得税法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税费时,其计税基础由三个方面组成,即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其他支出,所谓其他支出是指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该资产允许税前扣除的是在使用中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1]。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对此类固定资产的要求差异是较大的,《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处理的差异有四。一是在 《企业会计准则》 下,固定资产入账基础是固定资产以现值入账,而所得税法则以购买价款和其他相关支出进行入账。二是在 《企业会计准则》下,税前扣除额可以依据实际确定计提折旧的方法并可税前抵扣依此方法计提的折旧,而所得税法则允许税前扣除,在使用中按直线法计算折旧。三是分期付款业务中,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初始是否进行入账这方面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 确认未实现融资费用,而所得税法则不承认此处理。四是 《企业会计准则》在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核算时按实际利率法在信用期内进行摊销,同时将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所得税法不承认此处理。针对上述差异的解决办法,《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由于会计核算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和税法相关的规定有所不同,两者账务处理中产生的差异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处理。本文旨在运用案例分析此业务下的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难点,并提出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改进措施,阐述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发展趋势。

1 融资性质分期付款业务概述

在会计核算中,当一笔交易的付款期限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通常在三年以上(含三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该笔交易实质上视为是具有融资租赁性质的。我国主要融资性质的业务有:分期收取销售款和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

我国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购买业务中的相关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在核算确认初始成本时,要以现值为基准,即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所实际支付的价款。并且,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予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的应该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我国所得税法对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业务会计处理的要求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首先,我国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税费时,其计税基础由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其他支出三部分组成。由此可以看到,这两者的差异即被称为所得税会计。

2 所得税会计的基本理论及基本核算

2.1 所得税会计的基本理论

2.1.1 所得税会计的成因

上世纪中叶,美国、英国等首先采用按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按税法编制所得税申请表,税法和会计制度分离,宣布了所得税会计的产生。

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的差异所致。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体现不同的要求。因此,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益与按照国家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故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能直接以会计收益为依据,而要以所得税法规定对会计收益进行调整后,才能正确的计算出应税收益,因而就产生了调整这一复杂过程的专门的所得税会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