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国家都开始研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但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美国认为,它是一种信息,而技术、设计和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国家都开始研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但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美国认为,它是一种信息,而技术、设计和程序制定等都在它的范畴。规定该信息可以使权利人获得某种经济利益,并且不能通过公共或者正当途径获得,对其秘密性采取了合理手段进行维护。[1]认为,它应与经营者相关,拥有经济价值;而该经营者没有将此信息公之于众,并且他有防止这个信息泄露的想法或做法。[2]日本表示,它是一项关于企业管理办法和产品制造方法等的技术理论等信息。同样认为,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并以一定的方法加以保护保护。[3]国际世贸组织的界定虽未出现它的术语,但通常将其中“未公开信息”作为是商业秘密。并认为:与它有关的领域的人,不可以容易地得到它的整体,或是其中一部分的明确结构、组成。它对于大家来说是个秘密,从而产生了一些关于商业方面的价值。与此同时,为了守护它不会落入其他人的手里,它合法的所有者,或者是与之相关的对它拥有权利的人,运用了恰当的保守秘密的方法。[4]
中国尚未针对它制定特有的法律,对它的界定的阐述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法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它最重要的是不为公众所知;其次是能通过实际操作,给予权利人一定的经济方面的好处;最后要求拥有该权利的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的经营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信息。继此次粗略界定之后,1998年又对信息进行具体列举 。事实证明,在我们国家生产力渐渐提高,经济日趋发展的同时,我们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将逐步加深。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站在法律的高度来看商业秘密,我们从中可以看到的其固有的、内在的特性。只要这个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之相关的条件,就应该被法律所庇护。[5]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界定,它的本质体现在下面四个方面:
1.秘密性
秘密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根本属性。商业秘密被泄露,也就相当于一个人的心脏受到攻击,市场优势和占有率将会消失。对于秘密性的认知应注意:有限空间。在我国,“不为公众所知悉”通常会被作为它的空间界定。这里指的是从事的相同行业及其中的广大或多数。无限时间。这点就是它与另外的知识产权的不同。不论在生产,还是经营管理的时候,权利人已确认它依旧存在实际或是潜在的价值,将永远能够予以保护。相对秘密。并非需要拥有者外的所有人都不得知,而且有些在一定期间后也可能被大家所熟知。
2.实用性
实用性注重的是,这个信息是否可以通过对其实际操作,为企业创造出了积极的影响。具体而言,就要求它客观存在,可以在生产及经营活动中给予拥有权利的人一定的利益。同时要求权利拥有者必须明确、确定该信息,然后才可以确认什么样子的信息属于自己的权利,这是法律保护对其保护的必要条件。
3.价值性
价值性为比较得出,即与其他人相比,它的拥有者的竞争优势。这是它的核心特性,也是保护它的理由和最终目的。我国司法案例证明,可以对潜在的、暂时的、消极的信息进行保护。具体表现为:不论是已经完成的,还是正在研发将来可以使用的技术。[6]负面信息是所有者知道的危害,故意避免的信息。可以是重复使用的公式,还可以是只能使用一遍的演示内容。
4.保密性
保密性,又可以称之为管理性。指拥有人,在思想中认为它是商业秘密,并在行动上运用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可以看出保密性主要体现主观保密和合理措施两点。主观保密,具体表现为权利人应当意识到,它是公众不知道的信息,因为具有一些价值而保密。合理措施是保密性的关键,这里强调权利人为保护它而采取的行动,而不是结果。意味着该措施保护的只能是商业秘密,这些措施恰当的出现于当时和当地的环境下,但不需要预防所有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