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很多人对商业秘密有关的一些认识不足,缺乏对自我及他人在这方面的保护意识,故而出现了很多商业秘密被侵
三、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很多人对商业秘密有关的一些认识不足,缺乏对自我及他人在这方面的保护意识,故而出现了很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使得与它有关的案件层出不穷。由于我国对它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在很多其他条例涉及,再加上各个立法者对它的认知不同,使我国在对其保护上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就需要在我们国家现在的保护的基础上,寻求出它还有什么不足。笔者认为,主要有下面几个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主体不明确
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不存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 ,只能主要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主张,来确定和保护的。笔者通过阅读发现,这部法律对它规定就是搭便车,仅为商业秘密粗糙的概念、组成和处理方面提供理论性的东西。商业秘密是一种复杂多样的无形的资产,就决定了这类案件在很多方面都有特殊性。由于信息是无限、客观、物质、及不可传递的,必然使我国对它保护的范畴不断扩大。我国对商业秘密空洞又模糊规定处理不了实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此外,中国对它的规范也散见在刑法,合同法等。看一本书,品一幅画,听一首音乐,每个人欣赏的角度点也不同,从中得到的感受也都有差别。立法者有自身的情感和思维,有自己的视角。不同的主体所制定的不同的法律,他们思维方式,立法时的侧重点和目的是不同的。因此,他们可能会对同样的问题有不同的理解,给予商业秘密在执法和法律的应用等方面产生很大的影响,也为各个部门之间责任分配问题留下了隐患。
处于不同的立法角度和立法需求,各种法认为的这方面权利上的主体都不尽相同。由于各种法所要管理的对象和范畴不一样,即它们只需管好自己的领域就行,导致主体上的规定都偏向于狭窄。不是专门管商业秘密,所以只是涉及到一些局限的表面。总之,它们不针对于商业秘密产生,对商业秘密的需求只是它们所需领域,这方面不系统无可厚非,但这也是不完善的法律造成的。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
某种不法的行为对社会或者是别人的损害越大,受到惩罚的力度越大。权利人创造这个秘密时的付出,被损害后将会获得的利益,可能全部毁于一旦。我国对与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责任的承担方式未作规定;赔偿责任,只需要填补损害人的一些损失而已,即补偿性的赔偿 。[8]
这里的赔偿只有补偿金是不够的,根本无法弥补拥有者的损失。侵害别人的这一秘密,也许是想得到别人的钱,也许是出于仇恨。如果是为了钱,侵权后得到的好处远远大于他的投入,使他在利弊的权衡后仍旧选择铤而走险。如果是为了报仇,最终侵害人也并不吃亏。这种情况下,侵害人更加没有顾忌,而受损害的人对法律失望,更不愿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这方面的权利。损害人得知自己付出很多,别人仅通过小投入复制就能有相同利益,也就失去了创造的兴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