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指的是违背了我国对与它相关法律的认定,对拥有者的商业秘密的损害,让拥有者承受重大的损失。对于这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指的是违背了我国对与它相关法律的认定,对拥有者的商业秘密的损害,让拥有者承受重大的损失。对于这方面认定的论述,笔者将从侵权的主体以和侵权的方式两个方面展开。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在这方面,学者们一下有三种争论:1.特殊的主体,只有经营者(包含个人和单位); 2.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3.混合的主体,拥有某些特定的主体和某些的一般主体(其中都包含自然人和单位)。 笔者认为,如果按照‘只有经营者’来看,很大程度上的缩小了主体范畴。第二种学者的观点中,主体的范畴有所增加,不过没有列举出特例,还是不太全面。第三种观点中主体为混合形式上的主体。这种观点包括,二者约定或拥有者要求为它进行保密的单位和自然人。如生产、管理的时候,和权利所有者间有保密合同,或是一些与之相关的条款的单位或自然人。再如,跟他们工作性质要求有关的单位或自然人等。这两种情况之外,则为一般主体。第三种看法符合法律规定,又具有创新性,可以被采纳。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1.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即通过盗取、威胁强迫、利益诱导及其他的不正当的方法,得到权力所有者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指使用非法方式,取得别人的商业秘密。它必须是内容本身,但可以以多种形式出现。可以是有形载体,如:文件;或无形载体,如:偷看。可能是原件,也可能是复制的材料。鉴定盗窃,只需判断是否转移了商业秘密。
利诱,是指用钱、好工作等物质方面,或者是一些精神方面的好处。引诱那些知道他所需要的商业秘密的人,然后自己得到,如:高薪挖墙脚。
胁迫,指通过恐吓、逼迫这些精神上的暴力方法,让它的拥有人或者是所有合法得到它的人,交出他们想要的商业秘密。
其他的不正当的手段,即上面的那三种之外,所有的非法的手段。不论得到的这个商业秘密是否被公开,只要得到它的时候的方法不正当,使用都认为是违法的。这里不正当本身并不能和违法等同,如:利用某企业员工和领导间的矛盾,故意对该员工煽风点火,这也属于不正当手段。如果别人通过正当的方法得到了,拥有者也应当尊重别人得到的这个秘密。[7]
2透露,自己使用或让别人使用上述方式所得的商业秘密。即向拥有者之外的人说了,也可以是自己用,或是私自同意让别人使用上述方法得到的秘密。在这里,使用上述方法得到商业秘密,是构成这一方式的必要前提,而使用上述方法的人必须是自己。
3.透露,自己使用或让别人使用合法取得的商业秘密。即行为人违背了彼此之间的商定,或拥有者对他的请求。向拥有者之外的人说了,或是自己用、私自同意让别人使用自己得到的商业秘密。在这里,获得的途径和方式都合正当。如:公司部分雇员。
4.知道或是应该知道,别人告诉自己的商业秘密,是用了上述四种行为才得到的。但还是接受了,又将它告诉了其他人或行为人自己使用了。这里做出这一行为的是第三人,而这则属于间接的侵害。
(三)侵犯商业秘密认定中要注意的问题
这类犯罪被认定在结果犯的范畴,有重大损失是其法定结果的要求。在确定其是否是犯了罪时,不能只基于其中某一客观要件或主观要件。要整合所有的主、客观要求,并对它们进行最终判断分析。
还要注意属于合法取得的情况:1.自己研究并开发出来的。虽然商业秘密是新颖的和创造性的,它并不需要是绝无仅有的。凭自己的本事得出了一个,和已经存在的商业秘密相同的东西,也是其合法的取得。2.反向工程取得。指行为人在重组、分解产品或者检查成本等情况下得知了该商业秘密。3.第三人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没有严重过错,却得到了上述不正当的方法才得到的商业秘密。但是要在他得到这个秘密的时候,不知悉或是不应该知晓。4.拥有者自己的原因,才让别人得到并且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