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三权分置政策下对农民权益保护研究(4)

(二)农民权益受损潜在的原因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中存在两大主体:政府和农民。所以,在政策实施当中农民权益的受损,不外乎就是这两个主


(二)农民权益受损潜在的原因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中存在两大主体:政府和农民。所以,在政策实施当中农民权益的受损,不外乎就是这两个主要来源:政府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的行为不规范和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弱。另外,还有村委会的执行力的透明性。总之,我把农民权益受损的潜在原因归为以下几点。

1.缺乏规范的制度

土地制度政策实施过程中,规范制度的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任务滥用职权强行进行土地的流转;对于同意土地政策实施的农民补偿标准较低;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安置的途径不够到位。

当地的政府为了完成业绩指标或者为了某些“公共利益”,处于自身职权的便利,对当地农民实施强硬手段,使其被迫流转经营权等。这肯定会损害到农民的权益。如果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施农村土地政策而造成相关的农民利益受损,国家需要对其进行补偿而且国家给予的补偿不应当使其生活水平因该政策的实施而下降。然而,中国所实施的补偿标准明显较低,不利于农民的长远生活需要,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参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的农民的住房问题,再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都是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密切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无法妥善解决,可能会引起局部的动乱不安,百姓的苦不堪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