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中外对比及完善(2)

3.2.1 对关联方交易类型的认定7 3.2.2 对实质性内容的体现8 3.2.3 对定价方法的规定8 4 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存在问题及原因9 4.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未得到有效


3.2.1 对关联方交易类型的认定 7

3.2.2 对实质性内容的体现 8

3.2.3 对定价方法的规定 8

4  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存在问题及原因 9

4.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未得到有效应用 9

4.2 关联方存续的时间不够明确 9

4.3 同受国家控制企业关联方关系的确认被忽略 9

4.4 定价政策的披露不充分 10

4.5 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不受重视 10

5  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存在问题的对策及完善 11

5.1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供关联方关系判断依据 11

5.2 要求明确披露关联方关系存续时间 11

5.3 制定同受国家控制企业关联方关系的认定标准 11

5.4要求载明定价方法,确定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区间 12

5.5 明确最低披露要求,披露薪酬制度依据和变化的影响因素 12

结论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中外比较及完善

0  引言

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随着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进而不断发展。起初,跨国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在高税区与低税区之间转移收入和费用,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家族式企业中出现后,关联方交易除了保留了合理避税的用途外,还被用于转移利润和掩盖亏损[1],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为了规避关联方披露信息失真的风险,各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将关联方的界定及对其交易的规范作为会计准则修订完善的重点。

本文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为关联方披露准则或CAS36)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以下简称为国际关联方披露准则或IAS24)的比较,阐述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的不足之处及其现实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1  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背景及研究意义

对比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且缺乏合理的市场机制,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上市公司占据了上市公司总数的大部分,我国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子公司常常无法脱离原有的联系。综观其频繁发生的关联方交易,可以发现大量非公允的特征。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规避非公允的关联方交易带来的弊端、打击上市公司利用其达到特殊经济目的的行为。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效果却没有达到预期。大部分的披露内容在企业的实际报告中仅流于形式,并没有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加之具体披露内容不够细化,让报告企业有机可乘,将重要信息一笔带过。

同时,如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企业融入国际资本市场,会计作为一种国际商业语言,首先必须为经济发展服务。国际趋同化作为各国会计准则发展的主流方向,也应是我国会计准则不断修订、完善的重点,参考国际先进经验,才能尽快与国际接轨。

2  关联方判定标准及其认定方式的中外比较

2.1 关联方判定标准的中外比较

2.1.1 对关联方的定义区别

我国关联方披露准则明确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关联方披露准则第3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2]。”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尽管我们无法从中得到对关联方的理论定义,但可以通过关键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来判断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