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IAS 24对关联方的定义更为宽泛:“在制定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它们是关联的。”
相比之下,IAS 24对关联方的定义更为宽泛:“在制定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它们是关联的。”“控制”与“重大影响”这两个要素依然是定义的关键。而这一定义却没有包括了双方受同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这种情况。我国关联方披露准则强调了共同控制这一情况的存在,肯定了企业和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联方关系,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1.2对控制和重大影响的界定对比
表 1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控制和重大影响的界定对比
我国关联方披露准则(CAS36) 国际关联方披露准则(IAS24)
控制 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直接地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地拥有一个企业半数以上,或相当大数量的表决权,并且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指挥该企业的财务与经营政策。
重大影响 对一个企业的财务或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指参加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订,但不控制这些政策。(施加重大影响可以通过若干途径,通常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方式,但也可以通过诸如参加政策的制定过程、重要的公司间交易、管理人员的交换、技术资料上的依赖性等方式。重大影响可以通过股份的拥有、章程或协议达到。)
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我国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与IAS24判定关联方时都将控制、重大影响作为了关键词,但如表1所示,两者对“控制”和“重大影响”的界定不尽相同。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控制”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其一是数量标准,IAS24将这一标准规定为50%以上表决权,而我国的关联方披露准则则没有明确规定。其二是质量标准——实质重于形式,即是否有权力对财务和经营政策做出决定,在这一点上,不管是我国的关联方披露准则还是IAS24的规定都是一致的。
而“重大影响”则体现在是否参与决策,从而影响报告企业独立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对于这一关键词的阐释,我国的准则已经与国际准则趋同,而IAS24则详细说明了关联方施加重大影响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