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基于欺骗所作承诺的刑法效力(2)

二、基于欺骗造成的错误形态 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将被害人的承诺错误分为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而在被害人基于欺骗而错误承诺的情形中亦可根据被欺骗


   二、基于欺骗造成的错误形态

   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将被害人的承诺错误分为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而在被害人基于欺骗而错误承诺的情形中亦可根据被欺骗的内容将其分为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此处的事实指的是行为方面的事实,动机则指引起行为发生的动因方面的事实,这实际上是对事实错误的再分类,即将损害行为本身事实的认识错误与决定损害行为发生的有关事实的认识错误分别予以定义。

  (一)事实错误

   所谓事实错误,即被害人对所承诺的损害行为本身存在误解,包括对行为的性质、内容、对象或造成的结果等发生的错误。如甲男冒充乙女的丈夫与乙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中,乙女就是对行为对象这一事实内容发生了错误——误以为甲男是其丈夫,这才作出了同意与甲发生性关系的决定。

(二)动机错误

   动机错误可分为主动的动机错误与被动的动机错误,但主动的动机错误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并不属于被欺骗的情形,如某女误以为可通过潜规则上位,故与上司发生性行为而未获晋升的情形,此时该法益主体所受的损害实际上是由自身缺陷所引起,承诺有效性较易判断。故本文主要介绍被动的动机错误,并将其分为紧急状态下的动机错误与常态下的动机错误以便后续的论述。

1.紧急状态下的动机错误

紧急状态下的动机错误,即行为人制造了一种虚拟的紧急事态,被害人在这种事态下做出承诺。如被害人以为必须以自己的生命或捐献自己的器官救助父母的生命,别无他法,如医生假借孩子即将失明的谎言制造了虚拟的紧急事态,母亲不得不捐献出自己的眼角膜。即此时的被害人,其作出承诺的动机往往被某种重大利益、骨肉亲情或者某种坚定不移的信念所萦绕,行为人正是利用这一点,达到使被害人放弃法益的目的。

2.常态下的动机错误

如某女被骗以为可借潜规则升职然事后并未得到晋升的情形,此例与前述法益主体主动献身不同,窃以为此时的法益主体由于受欺骗而做出承诺,可称之为被害人。此时的被害人并不处于一种紧急状态下,其作出承诺不受时间限制,也无心理压迫,只是以获取某种利益为动机而选择牺牲自己的法益,故称之为常态的动机错误。

三、被害人错误承诺效力之理论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如果法益主体同意对其自身法益的侵害,由于该法益已缺少要保护性,因而对于此法益的侵害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违法性,并不构成犯罪。  此即被害人承诺作为排除犯罪事由的根据。而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成立需要满足五个要件:承诺须为预先作出;被害人具备承诺能力;具有承诺表示 ;承诺内容明确;承诺应当真实、自愿。满足这五个要件作出的承诺才是真正实现了其自我决定权。但当被害人因被欺骗作出承诺时,该承诺就不符合真实、自愿的要件。在被害人的自我决定权未能完全得以实现,并因此而遭受损害的情形下,刑法就不能旁观,而需要积极介入,以保障自我决定权的行使。  即刑法有必要去追问发生认识错误或受欺骗的原因和程度,并最终决定这种有瑕疵的被害人承诺是否有效。就认定被害人错误承诺的效力,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此已有大量的、系统性的理论研究,本文主要介绍以下几种:全面无效说、动机错误说、法益关系错误说。

(一)全面无效说

根据传统的全面无效说,只要存在欺骗的事实,不论被害人陷入的具体情形是事实错误还是动机错误,被害人的承诺就因有瑕疵而归于无效。 这一学说在当今的德国、日本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仍占据重要地位。但是,我国有学者认为这种观点将基于欺骗的承诺一律认为无效,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一律按照保护该种法益的犯罪处理,显然也是存在问题的。  如行为人欺骗被害人,如果同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则可得到500万,被害人遂与之发生性关系,但事后发现是被骗的情形,按照全面无效说,被害人是基于行为人会给予500万的谎言才作出愿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承诺,该承诺是无效的,行为人构成强奸罪,这个结论显然令人难以接受。此例实为被害人将自己的性自由与金钱之间自愿地做了交易,行为人的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的性权利,不应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