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分析(3)

由此可见,两大法系都趋向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此,有必要结合我的法治氛围,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司法解释进行深入探究,找到违约精神


由此可见,两大法系都趋向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此,有必要结合我的法治氛围,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司法解释进行深入探究,找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难以产生的原因和阻碍。同时,也要积极比较域外的立法、司法判例,借鉴合理的法律制度和做法。

二、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旅游的本质

旅游是以精神享受和心理满足为目的的娱乐活动,在这个世纪以来已经相当常见,成为各个年龄层的业余活动之一。旅游的初衷,旅途过程以及最终的体验效果都是为了获得精神享受,因此可以说它是一种精神活动而不是经济活动更为贴切,并且这种精神活动是通过视觉、听觉等感官享受获得的,故,旅游又是一种综合性的审美活动。 同时,旅游也是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休息权的重要途径,公民可以在劳动之余合理安排时间以发展和完善自身。

旅游合同与其他普通的民商事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就是为了达到精神愉悦和心理满足的状态,可以说旅游合同的合同标的就是精神享受。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

民法中的损害可以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是否就是精神损害?在学界存在争议。笔者赞同精神损害只是非财产损害中的一种形式。以旅游合同为例,非财产损害,是一种看不见的损害,指的是财产上损害以外的损害,如身体发肤所受的伤害、精神上感受的痛苦沮丧及旅客因延迟到达某地浪费时间所受的损害。 对于旅游合同旅游者因旅游经营者的过错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能否进行赔偿?还需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进行分析。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中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它的内容概括来说,就是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犯,并造成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失,权利人因此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赔偿制度。广义上,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减损。其中,造成精神痛苦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造成自然人身体伤害,因此导致精神痛苦;二是侵害了自然人的心理状态,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伤害,进一步致使其思维意识等精神活动产生障碍,由此产生心理上恐惧、绝望等不安情绪。精神利益的减损是指自然人维护人身权利的活动受到破坏,其人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它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精神利益。有学者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区分由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造成的是不必要的,只要存在严重的精神损害就应该对其进行赔偿。如果只保护侵权行为中的精神利益,那么违约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将无处救济。一方面,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不需要经过严格的举证,即不管违约方是有无故意或过失,都可以推定是因他违约导致精神利益的减损。这一点比侵权责任中举证更简单。另一方面,如果将该制度类推至违约行为以精神损害赔偿来救济,就能发挥精神损害赔偿完整保护精神利益的作用,更大范围地自然人的精神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