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理念与价值(2)

(二)国内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20世纪以来,少年犯罪问题愈演愈烈,引起了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关注。很多国家为了解决这一社会公害,实现控制和预防


(二)国内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20世纪以来,少年犯罪问题愈演愈烈,引起了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关注。很多国家为了解决这一社会公害,实现控制和预防少年犯罪的目的,纷纷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少年司法制度。可以说少年司法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虽然少年司法制度一直都是在各种争论声中曲折地向前发展,历经挫折,但到现如今,我们可以可喜地看到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研究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

1.美国

1899年7月1日对于世界少年司法制度来说是值得铭记的一天,在这天世界上的第一部少年法庭法于美国伊利诺斯州于正式通过,就在同一日芝加哥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这一天也被定义成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日,自此开启了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历史先河。美国也率先成为了第一个将少年司法制度从成年司法制度中独自列出来的国家。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少年审讯机构发展迅速,其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直至上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少年犯罪频发,美国社会进行了反思,最终实施了严惩主义。至此美国也完成了由早期典型的福利型少年司法向刑事型少年司法的转变。

2.德国

德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一直都是承继着李斯特的“教育刑”理念,李斯特是属于实证学派的,他的教育优先准则贯通了整个的少年司法程序。尽管“教育刑”理念与英美法系的“国家亲权”理念存在着略微差别,但实质上两者还是一样的,历经发展“教育刑方式”也成为了德国少年司法的突出特征。德国的少年司法体系主要包含《少年福利法》和《少年法院法》。

3.日本

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与少年法的对象统称是“非行少年”,具体包含有触法少年、虞犯少年和犯罪少年。日本对非行少年也有一些相应的法律制度上的规定,比如少年保护司法制度、儿童福利行政制度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等。从总体的发展历程上看,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发展方向是往福利型的司法制度发展。[2]

4.中国

学界认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诞生需要追溯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1984年建设的少年法庭,其开启了我国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之路。但是我国的少年法庭至今也还是处于曲折向上发展阶段,发展速度缓慢,譬如从1984年的试建到1987年才得以推行。江苏省天宁区人民法院于1991年曾经尝试过建立一个主要负责行政案件、民事和审理刑事的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这为创设少年法院积累了很多有利的经验,但在当时却引来了很大争议。简而言之,目前我们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侧重于发展“保护型”和“刑事型”的,同时也兼顾着“福利型”的发展。

二、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理念

关于司法理念,有学者指出,“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司法实践运作中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文明传统或认识形态)对司法的性能、性质和应然形式的系统思索。”[3]理念其实就是一种价值观,少年司法的理念就是应该怎样理性地看待少年司法是什么,也就是对于少年司法制度的思维和观点。[4]少年司法的理念与对儿童的看法有着紧密的联系,离不开对儿童的看法,少年司法是一种价值观,同时它也是一种儿童观,可以说少年司法的诞生是儿童保护运动中重要一步。国际上针对少年司法理念的不同从根本上分为两大类,即“刑事导向”和 “福利导向”。这两种理念的差别组合造就了国际上不同模式化的少年司法。[5] 刑事导向理念中蕴含着监禁和惩处等传统严格的思维,而福利导向理念中蕴含着儿童利益最大化、保护和教育等宽宥思维。[6]我国在关于少年司法理念探讨时学术界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其中包括姚建龙持四理念的观念,他认为少年司法的特殊理念蕴含着少年宜教不宜罚、恤幼、刑罚个别化和国家亲权的理念,而持三理念的张美英认为少年司法的特殊理念蕴含着以突出教育以及感化为主的教育刑、国家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的监护人和儿童不能预谋犯罪的理念,王雪梅认为少年司法的特殊理念蕴含着监护权理论和儿童特别保护,于国旦则认为少年司法特殊理念是指国家应将少年违法者不能作为罪犯来看待,应该作为孩子来看待。[7]在此基础上,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理念,本文将着重介绍少年的特别保护、国家监护权理论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