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比较研究(2)

1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1.1 我国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又被称为所得课税或是收益税,它是以纳税人的所有所得或者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总称,而


1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1.1 我国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又被称为所得课税或是收益税,它是以纳税人的所有所得或者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总称,而所得额或者收益额,就是纳税人由于经营、投资、劳动、捐赠等活动获得的收入在扣除法律规定的费用之后的余额[1]。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纳税义务人的所得。纳税义务人的所得,即在不伤害宪法保障的财产权、生存权为原则的前提下,向减扣掉必要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收入余额进行纳税。

企业所得税可以调节经济状况,而把控税率高低和其他一些措施都是促进或者抑制经济状况的“背后的手”。企业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体现在:交税与否取决于有无所得;税费多少取决于所得多少。由于其完全是按照所得来多等级划分,因此,量能课税原则即体现地淋漓尽致。

2008年元旦是我国税法改革的重要纪念日,归因于在2007年的三月中旬经人大通过的新税法。在同年12月6日,《税法实施条例》随即由国务院颁布。困扰内外资企业的“两法并存”这个病态现象的结束,就得益于税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和执行,说明改革的前提已经具备。这是中国税收革新的先驱,是“十一五”税收立法的亮点之处,更是国内外各界关注的关乎中国经济生活的焦点。

   2015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额为27133.87亿元,税收规模仅次于增值税,在全国税收总收入占比大概是21.72%,近年这一比例经常在20%左右徘徊[2]。

   西方对公平的追求比我国早了几十年,追求税负的公平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贫富差距,后来,这个思想也慢慢传入我国。从量能课税原则的字面意思解读来看,即“估量能力课收税负”。以此出发,量能课税原则是指税收的课征不应光从形式上实现依法征税,以满足财政需要为目的,而更加应在根本上使得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实现公平分配,使所有纳税人按照其实际纳税能力来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3]。量能课税原则中的“能”一字,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与所得、财产及消费这三方面更相关,而经研究,“所得”更适合作为其衡量标准。量能课税原则能够有效地缓和社会各阶层之间由于收入差距过大而导致的社会矛盾的激化带来的问题,以便于能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制衡点,保持社会的稳定成长,经济的腾飞进步。

1.2 量能课税原则的定位

   我国宏观上的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变化对税收制度的影响可谓之大,建国60多年以来,税收制度的改革一直参考着党和国家,一直顺应朝代的新政策与新方针,相应地,受此影响,企业所得税也在顺应大方向变化,所以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创建到发展再到愈发成熟的过程。对最能体现企业所得税公平的原则之一:量能课税原则,各国学术界都留存着不同的观点认识:一、量能课税原则应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二、量能课税原则应作为税法的适用原则;三、量能课税原则应作为财税方面不断追求和保持的一种思想。对量能课税原则定位的出发,就可以以这些学者的不同观点出发。

1.2.1各方学者的研究

(1)英国政治经济学家首创人、统计学家威廉·配蒂最先提出税收公正思想,配蒂认为:英国的税制结构是由某些政党或者派系的一时绝对掌权决定的,并非是根据一种公正科学的标准来课征的。

(2)在此基础之上,日本知名学者新隆一介和金子宏赞成量能课税原则应该作为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新隆一介教授提出了在当时观点界新颖的“五原则说”,在他提出的“五原则”中,已将量能课税原则作为其中之一,而金教授更是赞同量能课税原则也是公平主义原则之一,应将其视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