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之相悖的看法是日本学者北野宏久建议的:日本当下的税源征收制度是存在很大裂缝的,量能课税原则不该光是财政学上的原则之一,而更应该把
(3)与之相悖的看法是日本学者北野宏久建议的:日本当下的税源征收制度是存在很大裂缝的,量能课税原则不该光是财政学上的原则之一,而更应该把它当作是宪法的衍生原则,亦或是税收的立法原则。
(4)中国台湾学者葛克昌,陈庆秀也指出,结构性和基本性也能够在量能课税原则中展现出来。税收负担的大小与纳税人的承税能力大小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因此,这就以宪法的划一原则为条件,以具有宪法的效力依据把税负的权衡标准与国家给付相剥离开来,据此可以看出量能课税原则具有指导并监督税法及其解释的作用,同时还是税法裂缝的填缝指针以及自由量裁的界线。
(5)对葛克昌和陈庆秀的看法持反对立场的主要代表是德国的克鲁丝,我国的刘剑文和熊伟。克鲁丝的观点是:量能课税原则由于有很多的苛刻条件,而基本原则必须具备普适性,所以它并不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不能如此。即使包括消费税在内的一些间接税是不适用量能课税原则的,但是仍然将它归置于税法并加以限制。
1.2.2量能课税原则的定位结论
当今现状是,税收的发展趋势朝着间接税种增多的潮流上发展,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在大幅度增加,追求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第三产业占比加大。而间接税由于一直秉持竞争中立性的准则,因此,在一些程度上,这极大地限定了量能课税原则的范围,故其规束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将量能课税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眼光来看待,那么就是公正原则的具象化,而非衍生品。固然,公正原则尚未解决的,量能课税原则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即:如何处理出现的不公正的具体情况?亦或,何等诱因会处罚不公正的情况?诸如此类……但是,明显这只是解决问题的措施之一。由此可见,量能课税原则是财政经济学的指导思想,是一种论证成立的条件,并非是具有执法效力的。
如今,流行一句话:轻税是政治,减税是政策。轻税是统治者当初立下税法的基本取向和本质,而减税是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经济状况下的需要做出的不同的导向。我国的要害,不是在采取减税措施,而在实行轻税制度。税收是企业家和生产经营者创造的经济的剩余价值,交给政府以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品和服务,是一种强制性缴纳。
轻税能够让统治者和百姓形成一个较为融洽的关系,促进国家的经济繁荣。轻税和减税就如同放水养鱼和竭泽而渔,税负轻,利润就多,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就多了,积极性就高,主动权在政府官员和税务官的手中,便于国家的管理。
2 企业所得税法比较
2.1美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
自从二战结束之后,其他国家刚处于百废待兴状态,而美国逐渐抓住机会,建立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世界经济体系。通过布雷顿森林体系、世界货币体系和WTO这三大支柱的建立,形成了在世界格局中的霸主地位。从美国入手研究,必定有其可取之处,虽然美国与我国大不相同,但是税收制度的改革却有相似之处。
2.1.1美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历史
1903年,美国开始征收了企业所得税,那时候的美国宪法的第一条第九款规定:“除与已进行人口统计数字成比例的直接税外不得课征其他直接税。[4]”显而易见,尽管被叫做消费税,但是它确实只能对企业的净所得征收,因为企业所得税的开征是不符合宪法的。到1913年,联邦宪法第十六修正案废除了人口均摊的限定条款,解除了对企业净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障碍,并且规定美国国会有绝对权力对一切来源的所得征税,企业所得税因此才真正在宪法上取得了合法地位。1913年至1941年期间,企业所得税在美国财政收入占比开始急剧增大,成功在较短时间内成为美国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1968年开始,公司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又被社会保障税(工薪税)所超过,并从此而渐失其重要性[5]。1982年,企业所得税比重跌至冰点7%,但总额仍有492亿美元之巨。1986年的税制改革法案,同时也改革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将最高边际由原本的46%下降到34%,同时必须公司必需缴纳21%的最低税率[6]。1996年,美国企业所得税改革至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划定的税率从15%到35%不等。1997年,美国企业所得税施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表1)。1999年,美国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数达2163亿美元,比重又回升至11.8%。2001年,通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以及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美国政府试图促进经济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