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在新政策下得以扩展 作为新政的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没有作太大调
1.2.2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在新政策下得以扩展
作为新政的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没有作太大调整,但扩大了每项费用的具体内容范围。主要涉及到的方面有:(1)取消了专门性限定。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才能享受优惠;而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中取消了“专门用于”的限定。也正是因为这个决定,促使企业能够享受更全面、更深程度的税收优惠。(2)扩大了职员人工费用的范围,比如可以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进行合理的加计扣除。(3)新政策单列了其他相关费用并规定了相关的扣除限额。同时政府还在相关项目中额外添加了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项目。这大大扩展了税收优惠范围,为企业带来了利益[3]110-113。
1.2.3 新政策实行按比例扣除委托研发费用
旧政策规定,在企业受他方委托以及委托他方保管的研发项目中,委托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委托研发费用进行,而为了便于对费用支出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判断,政策中也明确规定了必须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约束条件。为方便实务操作、减少税企争议,新的加计扣除政策对此做出了要求的改变,即委托方可以在计算研发活动产生费用时,对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进行大约为80%的扣除,并且规定受托方不得再对该项目进行扣除。这不仅为企业合理避税提供了便利,也同时保证了企业竞争公平性和市场平衡[4]5。
1.2.4 新政策简化了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
新政策要求企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按照研发项目的种类、规模设置辅助账,并为此提供了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参考样式,从而对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程序进行了简化,这与旧政策相比较不得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也可以说这是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新政的一个崭新的特点。
1.2.5 新政策简并了税务审核程序与要求
新型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创新,达到了简并税务审核程序的目标。这些改革创新措施减少了企业的工作量,降低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难度,对企业运行来说是有利的。而且通过简并税务审核程序,企业也能够更大限度地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发展[5]96-97。
1.3 关于税收激励对研发投入影响的文献综述
1.3.1 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影响
日前,有国外学者通过整合分析来自OECD九个成员国19年来形成的数据,对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投入的弹性影响作出了相关判断。他们通过研究发现,税收激励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是有积极影响的,与此相似,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也会给企业研发投入带来正面的影响。在比较了多个国家对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后,这些学者发现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每1美元的税收优惠就能够吸引2.96美元的研发投入资金,这恰好说明税收激励政策可以为企业的研发投入活动带来正面影响[6]85。
在对企业研发投入的相关研究方面,我国学者戴晨、刘怡也通过实际案例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及研究。通过对我国国内各省市大中型工业企业2002年至2005年间的相关数据进行搜集整合,专家组形成了总量为124的面板数据报告[7]58-71。专家学者在报告中对相关的数据进行了必要的回归分析,主要包含税收优惠及财务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状况。经过反复分析总结发现,加计扣除政策明显对研发投入具有激励促进的作用,这样的结果与国外学者的研究结论不谋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