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由农民的农奴化 六世纪下半叶,法兰克国王希尔伯利克对萨利克法典进行了修改,其中有一条法律规定死者如果没有子嗣,他女儿可以继承其土
(二)自由农民的农奴化
六世纪下半叶,法兰克国王希尔伯利克对萨利克法典进行了修改,其中有一条法律规定死者如果没有子嗣,他女儿可以继承其土地,而不再交还公社。这使得公社的土地可以买卖,公社内部的经济分化加剧。再加上外界的压力,使的自由农民开始农奴化。其中外界的压力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外界的压力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是教俗贵族地主依仗自身特权,兼并了原属于公社农民的自主地,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了生活资源,不得不依附于大地主,成为农奴;二是从六世纪到十世纪之间,一方面是对外扩张的需要和抵御外族的入侵,使得战争兵役不断,社会动荡,农业生产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为了生存,大部分农民把土地交给贵族,然后再在这片土地上劳作,随着时间的发展,这些农民就成了农奴;另一方面,由于军事制度有所改变,即将原来的步兵或轻装骑兵发展成为重装骑兵。这样做虽然增强了部队的战斗力,但是也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为了逃避军役和苛捐杂税,这些农民也将土地交给贵族,然后再以向这个贵族纳税服役的条件,在原属于自己的土地上耕种。同样,经过一段时间,这些农民也成为了农奴。不过中世纪西欧农奴制度的形成由于受到日耳曼奴隶与奴隶主关系的影响,日耳曼奴隶与奴隶主的隶属关系是温和的。“奴隶每人都有自己的一所房屋和一个家庭”,“奴隶主只从奴隶那儿所取一定数量的谷物、牛和衣服,奴隶的属从关系仅此而已”[4]。当日耳曼人占领罗马帝国时,它把种温和的奴隶与奴隶主的隶属关系发展到中世纪西欧农奴制的前身隶农制上,促进了西欧隶农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