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遗忘权(2)

此案虽然并未支持原告的“被遗忘权”的诉讼请求,但侧面反映了我国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过程中,公民在个人信息相关的利益与互联网企业发展以及第三


此案虽然并未支持原告的“被遗忘权”的诉讼请求,但侧面反映了我国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过程中,公民在个人信息相关的利益与互联网企业发展以及第三方的言论自由权利之间存在的矛盾。同时显现出“被遗忘权”这一权利诉求在我国立法、司法环境中的迫切现实需要,但“被遗忘权”的权力属性和基本内容还存在争议,更妄谈

立法方向和保护路径。基于此,笔者从被遗忘权的源起出发,分析国内被遗忘权存在的基础,确定被遗忘权的权力归属和内容,以期对未来国内的现实保护路径和立法方向有所裨益。

二  被遗忘权域外考察

被遗忘权看似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即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持有者删除网络上存在的有关自身信息的权利,达到被遗忘的法律效果。它相当于提供了二次机会,能够让身处信息时代的我们摆脱过去的束缚,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和吸引力。其实可以追溯到20世纪的法国。法国刑法中规定,罪犯在刑期届满后有权使自己的罪行和被监禁的情况不被公之于众。虽然与今天被遗忘权的具体含义和语境相差甚远,但从一定意义上可以得出其共同点,即对在不对社会造成额外影响的情况下,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使权利人更好地融入生活,正常的享有安静的生存的权利。

(一)被遗忘权在欧洲的蓬勃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被遗忘权发源于欧洲,并以2014年欧盟法院判例“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为分界线,被遗忘权从法律规定中的条文成为具体案件的裁判依据,真正意义上走向复活。在此之前,欧洲范围内对被遗忘权最早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95年的《欧洲数据保护指令》,其中规定“有关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以保护个人数据信息。” 之后在法国和英国,对“信息主体请求信息控制者删除有关个人信息”这一请求,分别就权力行使方式要求和公共利益的例外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即法国议案中提出“删除信息的请求必须以正式的挂号信方式行使”,英国的议案中对出于公事目的搜集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在之后应予删除。2012年,欧盟公布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在第十七条新设了被遗忘和删除的权利(right to be forgotten and to erasure),指出个人信息主体(特别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向信息控制者提出删除其与个人相关的信息的请求。

经过两年的研究和实践,欧盟在2014年对被遗忘权进行了修改,在第17条中删去有关“right to be forgotten(被遗忘)”及“minors(未成年)”的规定,重新表述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与其个人相关的资料信息,并有权要求任何已知的第三方删除针对上述信息的所有复制和链接的权利修改”。 这回归和强调被遗忘权的客观层面法律效果,强调了个人信息主体的删除权而非达到信息被忘记这一主观层面上的效果。司法实践上,标志性案件“谷歌诉冈萨雷斯案”在2015年由欧盟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支持了冈萨雷斯的删除有关十多年前的拍卖信息请求,认为作为信息控制者的Google搜索引擎运营商,应删除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搜索结果。这也是被称之为被遗忘权的第一案,该判决是对2012欧盟出台《一般数据保护》中第17条规定的被遗忘权的第一次法律上的解读和应用,针对人格权的形成深受判例学说启发的特点,事实上它是被遗忘权的确立,也为以后被遗忘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后在2016欧盟针对《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修改和补充中,对被遗忘权规定表现出一种限制的趋势。首先,2016年通过的法案,立法措辞上延续2014年擦除权,而非2012年《一般数据保护》中的被遗忘和删除的权利。还有上表达上的变化也体现了欧盟更为追求客观上法律效果,如从2012年法案中规定“信息控制者需立即不得延误地擦除侵犯信息主体权益之信息”改为“不得无正当理由延误”。第二,对信息的公开披露者和信息的一般控制者进行区分,前者有通知义务。我们都知道,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带来不同的局面,显然直接公布的方式将更大程度上影响信息主体的权益。基于此,对公开披露信息的控制者附加更多的义务,使其更谨慎地对待自己的信息处理行为,在信息无处不在的时代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第三,将擦除权与补正权(right to rectification)进行分离。取代之前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不加区分——“不适当的、不相关的、过分的”信息从其搜索引擎中擦除的态度,区分直接删除的信息与可以修正的信息。当信息不准确、不恰当时,可依据规定的的16条进行信息的修改、补正。 最后,针对行使被遗忘权的判断不以时间为标准,不同于14年判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的相关性随着时间而逐渐减弱”,事实上在具体案件中时间要素所起的作用也千差万别。也许以上的种种规定确实表现出了一种对被遗忘权的限制,但实际上也是法律规定明晰化和具体适用上的必然结果。我们不能得出“被遗忘权没有单独立法的必要”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