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橡皮擦法令的逐步推进 被遗忘权在美国的发展就呈现出与其在欧洲大陆蓬勃发展之势截然不同的局面。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条就规定了
(二)美国橡皮擦法令的逐步推进
被遗忘权在美国的发展就呈现出与其在欧洲大陆蓬勃发展之势截然不同的局面。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条就规定了“国会不得制定任何关于建立国教或禁止其自由信教;或者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并请求政府补救伸冤的权利。” ,所以基于美国国家历史上对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尊重,到目前为止,被遗忘权在美国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但被遗忘权拥有“对过去有选择的遗忘”的功能,所以美国也逐渐在接受被遗忘权的内涵。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美国大隐私权制度逐渐涵盖个人信息权利。不同于欧洲大陆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分别立法,美国大隐私权制度承担了一般人格权的功能。当然,基于美国传统上对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的尊重,虽然美国逐渐接受“遗忘”的内涵,在对待网络社会中对互联网信息资料时,也采取一种限制的被遗忘权。特别是2013年,美国加州签署通过被称为“橡皮擦”法案的加州第568号法案。但这部法案仅针对未成年人提供保护,而且限制在只允许未成年人删除自己发布在网上的动态。当然,这也只是只适用于美国的一个州,而非适用于全国即便如此,正如杨立新所言“该法案仍是个人信息保护与言论自由博弈的一次显著胜利,进步意义不可小觑。” 我们也许会提出疑问,为什么被遗忘权在欧洲大陆和美国呈现出两种差异巨大的发展态势。在欧洲大陆,个人信息权被认为是一种基本人权,被遗忘权作为新的权利分支,归入其中能够提供更加完善的人权保护职能。而在美国,对言论自由的追求高于其他,如果通过立法赋予公民向信息控制者提出删除自身信息的要求,显然违背其一直以来的追求。也有学者从另一个独特的视角提出看法,认为二者实质差异是民众权利与电子商务发展的较量。 因为美国是互联网巨头,强有力的互联网公司都是美国企业,相比之下,欧洲的网络信息发展则明显落后,欧盟出台被遗忘权规定不仅保障公民的权利,也保障欧洲的数据信息,压制美国的信息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