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问题(3)

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问题的逐渐显露,已经滞后的法律规定不能解决现实中面临的问题。此时《物权法》的颁布弥补了这些漏洞,是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


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问题的逐渐显露,已经滞后的法律规定不能解决现实中面临的问题。此时《物权法》的颁布弥补了这些漏洞,是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立法的一次完善。自动续期的制定对旧的法律规定中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容做了修正,使得人们处理起续期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2  自动续期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物权法》立法之初并没有对如何实施自动续期制度做出具体规定,而是采取了搁置的处理办法。这是因为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相关措施缺乏经验,难以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在法律上留下立法空白,一定程度上是在维护土地国有和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审慎决定。[ ]但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国有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以及一部分土地使用权面临已经到期的现状,不得不切实解决这个问题,否则这就变成了立法的缺位,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解决现实问题。

毫无疑问,自动续期的存在有利于保障居民的相关权利,但是其存在的问题是不可忽视的不确定因素,让这一制度也蒙上一层面纱。正是因为这些不确定的因素,让居民对自己花费了巨额财产所得的房屋及房屋所有权感到些许不安,才使得人们对于自动续期这一制度展开了持续讨论和研究。那么,自动续期究竟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又存在哪些争议,学界的众多学者各抒己见,汇成了多种多样的观点,下文会详细阐述,在此处列举关于自动续期存在的主要相关问题。

第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何。只有认定清楚该使用权的客体是什么,才能在此基础上讨论与自动续期相关的问题,学术界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认定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第二,自动续期是否应该支付费用。这一直是学界讨论和研究的焦点问题,主张有偿理论和无偿理论的学者各抒己见,对这方面的分析不仅仅涉及到理论上的内容,也贴合现实状况。第三,自动续期的期限不明确。关于续期应该延长多久尚未有具体要求,主要是基于可能会出现使其失去存在意义的事实出现。学者们立足于不同的角度和采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出的观点不一而足,下文会详细阐述。第四,自动续期次数不确定。使用权到期后要续期几次,法律上尚未做出具体规定。第五,自动续期是否有条件要求不明。从字面意思来看,既然是自动续期,又何来条件一说,否则这就不算做“自动”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这一规定在本质上已反映出自动续期的条件,即必须是住宅建设用地,而且须有实际房屋存在。

关于自动续期存在的问题除了以上方面,当然还有其他问题仍在学界中受到部分学者的讨论、研究,但本文篇幅有限,在此不作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