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必须服务于民众,然而这不等同于依照民众的想法来办,更不意味着由民众进行法律适用。在这个看法上,有一个著名学者曾经说道如果认为司法民主
司法必须服务于民众,然而这不等同于依照民众的想法来办,更不意味着由民众进行法律适用。在这个看法上,有一个著名学者曾经说道如果认为司法民主就是让司法机关听从舆论的意见或者是完全顺应民意,而抛弃了司法的专业性,企图以此来达到某种目的,那这种行为是完全错误的。这样的行为不仅不会实现他们原本的目的,而且还会使司法活动变得更加糟糕和混乱。此外,民主并不等同于法治,两者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区别与不同。当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首先需要做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决不能有超越法律的行为,法律具有至高的权威。原因在于法律的正当性之一就是法律通过合法程序被制定和公布,所以必须遵守法律,不然法治就绝不可能存在。在公法这一部分,公民只有充分的行使知情权这一前提性权利,能够知道各种充分的信息,公民才可以有效的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公民在掌握了一定信息之后,才会根据信息作出一定的判断从而进行一定的行为,比如行使言论集会出版游行示威等的权利。因此保障知情权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
此外,知情权也是人权所规定的一部分。公民是知情权的主体,而信息是对象,所以这就决定了知情权是人权的一部分的基础。作为主体人只有在得到相关的信息之后才能根据这些信息合理的安排自己的生活从而进行一定的行为。这样人才能通过他的行为获得一定的利益,也就才能够进行生存和发展,所以知情权是属于人权的内容的。
当事人有权知晓司法过程。达到司法公正的途径之一就是允许双方当事人能够参加有关自己的诉讼,知晓有关自己的民事裁判文书是如何做出的。允许当事人参加有关自己诉讼是裁判之所以成为裁判的核心要求之一。假如当事人连自己的诉讼都不能够参加,那么这种诉讼就一定不是公正的,一定不是公平的。没有当事人参加的诉讼就缺乏对诉讼的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会造成司法权利被滥用的可能和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