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信托法律制度研究(3)

知识产权信托客体的特征也比较明显。第一,独立性。信托财产用于信托目的,具有独立的运行体系,有别于信托三方主体的个人财产[ ]。若信托制度运行


知识产权信托客体的特征也比较明显。第一,独立性。信托财产用于信托目的,具有独立的运行体系,有别于信托三方主体的个人财产[ ]。若信托制度运行获得收益,一部分交给受益人,另一部分归入信托财产之中。涉及偿还债务等相关方面,一般认为,信托关系建立起来后,受托人有义务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但是这部分财产不能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同时,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其这样做,即便受托人破产,这部分财产也不应该作为其破产财产[ ]。第二,确定性。这里所涉及到的客体必须是确定的,这关系到信托关系能否产生其应有的效力。对于有可能在将来变成现实的财产权,比如希望取得继承权利的遗产,由于其现在不存在,依然无法成为信托财产[ ]。在信托关系中,没有强制规定受益人必须拥有完整的受益权,只要他们的受益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约定即可[ ]。第三,财产性。信托客体必须是能够进行交易的有价物,否则信托制度将失去意义[ ]。

1.1.3  知识产权信托内容

第一,委托人的权利及义务。在我国《信托法》中,明确规定委托人具有以下权利:首先,委托人在建立信托关系的过程中,有权利知道其中的状况并有权查阅;其次,委托人有权利对委托机构的保管方法提出整改要求;最后,委托人有权利解除当前信托关系。关于第一项权利,委托人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有权及时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从而保障信托财产的合理发展。但是,委托人不可过多干预信托,否则信托制度名存实亡[ ]。关于第二项权利,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建立信托关系时,应当明确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但是由于市场千变万化,投资理财方式也日新月异,为了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权益,促进信托财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程度的利益,应当赋予知识产权所有权人调整管理方法的权利。关于第三项权利,针对委托机构处理知识产权时侵犯到委托人权益的状况,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解除信托关系。同时对于已经造成的财产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第二,受托人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权利及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关于权利方面,同委托人一样,主要有三项:首先,受托人有权申请报酬,其次,受托人拥有优先补偿权,最后,受托人同委托人一样,有权利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当前信托关系。针对第一项权利,受托人可以提出报酬申请,但具体数额必须双方协商议定下来,特别是在规定了受托人拥有报酬的情况下,这项权利就已经产生了[ ]。针对第二项权利,是指在信托财产处理的过程中,由该部分财产优先承担受托人的部分支出。关于第三项权利,受托人可以请求解除信托关系,但是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法律不允许受托人单方解除信托关系[ ]。

关于义务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受托人只是保管信托财产,不能从中获利;其次,受托人不能进行涉及到这部分财产的交易;最后,受托人要遵守职业道德,对涉及到委托人利益的相关信息不能公开。

第三,受益人的权利。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受益人的权利进行了如下规定:首先是涉及到信托关系的的物权和债权;其次,是受益人有权利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