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法律规制问题与关联企业的认定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明确关联企业的概念范围,能够更好的明确关联企业的破产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法律规制问题与关联企业的认定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明确关联企业的概念范围,能够更好的明确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进行中产生的一系列特殊问题,然而,目前不论是实践还是理论都还未有统一定论。笔者主要试着结合法律规定与学者讨论两方面对关联企业的做出一个较为客观的认定。
(一)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关联企业涉及不多,而且我国不论是《公司法》还是《破产法》均未对关联企业的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关联企业的规定主要分散在各个部门文件中,但也均未形成体系化、权威化的定义,以下为主要的部门法相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中所做出的的相关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并且对于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做出来详尽的解释。而该准则第四条对于关联方的企业构成第八条对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也均做了列举式的规定。
2、《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第四条中也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较为具体,更为详细:关联企业主要是指:一是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二是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三是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四是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五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