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销售人员过度劳动的保障研究(2)

在我国部分企业特别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中,企业未对员工工作时间进行记录、核算和控制,导致员工超负荷工作,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劳动保护,其


在我国部分企业特别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中,企业未对员工工作时间进行记录、核算和控制,导致员工超负荷工作,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劳动保护,其根本原因是劳动保障立法对特殊工时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本课题针对上海市销售人员过度劳动的保障问题进行研究,从而为过度劳动研究领域添砖加瓦,为完善我国关于过度劳动问题解决办法的法律法规提出符合实际的合理建议。缓解我国“过劳死”“过度劳动”“过度疲惫”等问题,实现我国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过度劳动的概念

现如今对于“过度劳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学界关于过劳从不同的角度都有不一样的见解。有释义为身体的过度疲惫程度;或有单从时间消耗长度来确定过劳;或有释义为精神压力过大的过劳状态;更有网民不成文的定义:每天工作超过十小时、三餐不定、没有固定休息日、面色黯哑、头疼胸闷、情绪波动太大等这样一种状态。

“过劳”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全新领域,因而不同研究领域有着不一样的解释。早期关于“过劳”定义源于精神病学概念,将“过度劳动”描述为由于无法长期满足情感上的要求而致使耗竭掉身心、情感、动机和期望等方面的内在情感体验的状态。这些躯体的疲劳感、情感无助、自我否定等症状已超过身体所能承受的极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竞争压力日渐增大,过劳从精神状态和心理压力的层面,发展为因长期工作强度过大而导致的健康问题。王丹在《我国劳动者过度劳动的评定及其实证研究》认为,过度劳动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而导致的精神和肉体的疲劳感知,并且通过正常休息无法去除疲劳感,任然持续保持高强度或长时间的工作状态。

概念的界定决定研究的领域,从现代人生理构成和生活习惯出发,目前将过度劳动定义为由于劳动者长期处于超时或超强度工作的行为,导致身体或心理的健康受到威胁,并且通过正常休息无法得到恢复的状态。

其特点概括为:

(1)过度劳动是一种长期性行为。短期的超时或超强度工作造成身心疲惫可以通过休息和调理得以快速恢复,只有持续性的身心疲劳状态才可能造成不可逆的健康威胁。

(2)过度劳动是一种超时或超强度行为。超时的工作状态会大量耗费个人肌体或脑力,同时超强度的工作状态即使工作时间不长,也会 大量耗费精力,使人产生疲劳倦怠感。

(3)过度劳动是一种身体或心理受到威胁的状态。个人的疲劳感不仅仅来源于身体,更可能来源于心理和精神压力,现代大都市的精英、白领等脑力工作者过劳问题日益突出。

(4)过度劳动是一种通过正常休息无法恢复的状态。通过日常休息包括睡觉等行为无法完全消除疲劳感的状态,长久积累将会导致从量变到质变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二、国内外“过劳”研究综述

(一) 课题的研究现状

三、基础理论

(一)销售人员工作的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

我国标准工作时间,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的一般员工都采用标准工时制来规定其作业时间,该制度能较好地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对加班加点也有较严格的规定。因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过度劳动表现大多体现在工作压力和工作强度以及因工作压力而导致的自愿加班上。

2、非标准工时制度

非标准工时制度包括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特殊工作性质的工作,如餐饮服务、外勤人员、运输人员、推销人员等无法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来衡量,一般采用非标准工时制度来核算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