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销售人员过度劳动的保障研究(3)

3、销售人员工作性质 所谓销售,便是销售员通过各种方式推销自己的产品,寻求有该产品需求的客户,最终达成交易。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帮助有需求的客


3、销售人员工作性质

所谓销售,便是销售员通过各种方式推销自己的产品,寻求有该产品需求的客户,最终达成交易。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帮助有需求的客户找到他们想要的东西,起着交换媒介的作用,从交换的过程中得到适度的报酬。

销售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项及其重结果而不重过程的工作,所得报酬并不取决于在该工作上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而是取决于市场需求以及个人灵活运用时间和推销技巧的能力,因而销售是一项收人很可观的艰难工作,也是一项收入率及低的轻松工作。由于该销售工作的特殊性,企业一般采用非标准工时制度来规范销售人员作业时间。

(二)基础理论

劳动一般是指劳动价值和劳动量对外输出的一种人类运动行为,认为“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力的买者消费劳动力,就是叫劳动力的卖者劳动。”

仇德辉的统一价值论 提出个人劳动量与本身生活资料消费品的价值量有一定的关联。简而言之,劳动量提供的多少由劳动者生活所需要的物质、精神消耗品的价值来决定。劳动是为了实现生活,因而为了劳动而有悖生活初衷的行为将会失去生而为人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为: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劳动法第三条指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