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当前实践中名股实债的特点、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当前学界的观点,我们可以将名股实债的主要因素归纳为:(1)名义上为“股”—即采取了股权
结合当前实践中名股实债的特点、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当前学界的观点,我们可以将名股实债的主要因素归纳为:(1)名义上为“股”—即采取了股权的投资模式;(2)有着固定收取利益的安排;(3)收取利益的同时还能通过内在的交易结构来收回本金。
2.名股实债交易模式
在现实交易中,名股实债所出现的形式并非一成不变的,这也是造成其税法属性与认定困难的原因之一。关于名股实债,我国呈现出了以下不同的几种交易模式。
(1)股权的投资。在公司成立之时或是公司经营中依照计划定向增加资金之时,投资人为其提供资金,同时也会获得被投资公司相应的股权。关于股权的投资还有另外一种形式:投资者直接将资金汇入公司账户之中,纳入公司的成本公积,另一方面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此时投资人只需要承担股权相应的对价。
(2)固定的收益。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也涉及到了投资收益的回报。最为普遍的名股实债交易中,投资人在投资之时便与被投资公司确定了收益的金额,也有小部分的交易在确定固定收益的基础之上,参考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浮动收益。对于投资收益的支付方面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为一次性支付,即被投资公司在回购投资人所持股权时支付所有利息;另一种为分期支付,即投资人与被投资公司商定在投资人持股的期间,被投资公司向投资人定期支付一定的收益。总之,不考虑被投资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投资方获得固定的收益是名股实债交易模式的创新之处。它不同于普通的股权投资,名股实债投资的固定收益使投资方免去了公司经营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也不能分享公司盈利所带来的更多获利。
(3)回收本金。在名股实债交易模式之中,投资方的本金可以通过股权回购条款,在回收股权之时进行回收。其实质与债权投资相类似。在股权回收之时,若回收主体为公司,则触及到了《公司法》的调整范围;若回收主体为第三人,则由《合同法》所调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