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名股实债交易模式的税法适用(2)

2.增值税方面的调整8 3.印花税方面的调整9 (三)名股实债投融资各方的税法适用完善9 1.投资方的财税处理9 2.被投资方的财税处理9 致谢9 参考文献9 浅


2.增值税方面的调整8

3.印花税方面的调整9

(三)名股实债投融资各方的税法适用完善9

1.投资方的财税处理9

2.被投资方的财税处理9

致谢9

参考文献9

浅析名股实债交易模式的税法适用

在探究名股实债的税法适用之前,明确名股实债的税法属性、认定名股实债的实质是十分必要的。随着名股实债交易模式的普遍运用,在实践已经出现了有关其在税法属性认定上的争议,在如新华信托与港城置业,新华信托与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讼。然而这些案例并未得出统一的结论,这对名股实债交易模式的税法适用来说显然是不利的。总结名股实债在税法属性上的争议,主要在以下两方面体现出来:一、名义上为股,实质为债,在税法应该单纯地认定为债权投资还是认定为股与债兼具?二、假如将名股实债认定其为名与实兼具的法律关系,此时如何适用税法来处理相关问题?为了解决针对混合型投资的税法适用问题,2013 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但 41 号《公告》并未完成其任务,文章首先将重点讨论名股实债在债与股之间的确定问题,进而解决针对名股实债这一混合型投资的税法适用,致力实现解决名股实债税法适用问题的目的。 [1]

一、名股实债的税法属性探析

名股实债在中国已经出现了很长时间,其类似投资的重心已经发生了变化,一开始只是当成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被适用到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赌”交易中,这个阶段“名股”的特征更加突出;其后慢慢演变成一种融资模式,此时的“名股”名义上是股权投资,实际上是一种债权融资。在目前,法律并没有针对“名股实债”做出属性上的明确界定,更多的是在个案中依靠法院裁判给出的结果完成对其税法属性的界定。而不同地域判定名股实债税法属性的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这当然不利于统一的名股实债税法适用。为此,本文首先界定其属于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准确定义其税法属性,为进一步分析其税法适用奠定基础。

(一)名股实债的交易结构及特点

最为广泛的名股实债,形式上有着债权融资条款,同时其也附带回购条款,实质上是投资基金的债权借贷关系。在此类融资模式之中,投资人形式上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介入被投资企业,以融资方回收股权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实际上却是债权的发放与实现。[2]这是严格意义上名股实债的内容,但在实践中名股实债呈现出了多种形式,如第三人介入回收股权以实现投资人债权的方式,这就使对名股实债的性质界定产生了困难。下文将从名股实债概念出发,分析其交易模式的内在形式,总结名股实债交易模式特点。

1.名股实债概念解析

我国法律对于名股实债的论述并不完整,两年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金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在这个《规范》注释的第三条,国家首次给出了名股实债的正式定义。“本规范称的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方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方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成等。”

当前我国法律关于名股实债的界定,仅有此规范注释这一条可以查询。但是其也有不恰当之处—将名股实债交易模式定义过于宽泛,将对赌协议包含其中。尽管对赌协议与名股实债在实践中有着很多相似之处,但将二者归为一类的做法明显是不妥当的。总结名股实债独有的特点,即通过回购安排和定期分红的方式,获取固定的投资回报与定期回收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