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遗失物悬赏广告中写道“必有重谢”、“重金酬谢”等类似内容,但是这样的内容在实践中很容易引起遗失人和拾得人之间的纠纷,因
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遗失物悬赏广告中写道“必有重谢”、“重金酬谢”等类似内容,但是这样的内容在实践中很容易引起遗失人和拾得人之间的纠纷,因为双方对于具体的“赏金”数额并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所以很有可能就此引发纠纷[5]。但是如果双方诉诸法院,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做依据,只能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决。这就使得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同的案件时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从而引起双方当事人中对于“同案不同判”的抗议,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2.拾得人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悬赏广告报酬请求权的关系
拾得人为完成遗失物悬赏广告规定的内容而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此笔费用应该由拾得人自己承担,还是由遗失人予以补偿[6]?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法院认为此笔费用在性质上属于无因管理,因此最终应该由失主承担;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拾得人为完成悬赏广告的内容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其为领取悬赏广告承诺的报酬本应付出的成本,理应由拾得人自己承担[7]。因此实践中法院做出的裁决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法律此时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这就给现实生活中的双方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3.拾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遗失人在拾得人完成悬赏广告的具体内容之后,拒不支付报酬,拾得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之前发生的著名的“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中,被告朱晋华、李绍华发布遗失物悬赏广告找寻遗失物,原告李珉拾得后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归还给了被告。但是之后被告人便以其发布寻包启事并非其真实意愿为由不予支付赏金[8],该案在当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虽然二审法院最后认定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应该依约支付赏金,但是我国仍旧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仍有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对此问题需要相关法律予以明确。此外遗失人恶意撤销悬赏广告之后拾得人的利益如何维护[9]?在遗失人没有按照悬赏广告支付报酬,拾得人是否有权拒不返还遗失物[10]?这时就需要理论和实践对物权法和合同法关系问题进行探讨以及进一步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