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3)

2.2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2.2.1 学界的观点及分析 就目前实务界和学术界的观点来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仍然是百家争鸣、各执一词,作为


2.2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2.2.1  学界的观点及分析

就目前实务界和学术界的观点来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仍然是百家争鸣、各执一词,作为争议的重大焦点之一,依然尚无定论,值得我们继续探讨和争鸣。但概而言之,分歧大致存在于以下几种学说之间。[ ]

2.2.1.1  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具有独创性,网络服务提供商享有该知识产权,而网络消费者通过付费获得使用权。[ ]但是在笔者看来,网络供应商将具有独创性的项目例如游戏角色、装备、等研究出来,或者社交软件运营商设计出新的聊天模式或者聊天工具,如原先只能打字聊天,现在更新为可以语音聊天以及视频聊天等情况,那么这些网络经营商必定对其开发的游戏程序或者社交软件新功能独特编写的代码等内容享有著作权。但这仅仅意味着网络游戏供应商或社交软件运营商对该款游戏或者社交软件新功能的设计思路、具有独创性的程序代码享有知识产权,而网络消费者也并非获得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授予的许可对其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根据知识产权理论中的权利穷竭原则,当网络虚拟财产通过网络服务协议经网络服务提供商转移至网络消费者所有时,即该特定的、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被投放至市场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这些电子财产的权利穷竭,不得对其行使所有权。而这些对特定的电子财产行使所有权的权利则归已经合理支付一定对价的网络消费者所有,而所有权不属于知识产权。

2.2.1.2  物权说

支持“物权说”的学者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纳入我国现行物权体系之中进行规范,他们主张,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被特别规定在未来我国《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客体”章,应当被认定为特殊物,可以依据物权法体系中的规定,分为为虚拟网络动产和不动产。[ ]比如,网络运营商所登录的网址、网页以及网店等就属于网络虚拟不动产,而游戏装备、QQ宠物等就为网络虚拟动产。[ ]但也有学者认为,如果笼统地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或者规定其就是物,因此适用物的规则来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这样的做法不利于适应互联网技术更新较快的现实环境,以及难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系列派生问题。[ ]

2.2.1.3  债权说

“债权说”支持者依据网络协议属于一种电子合同,而将虚拟财产看作一种债权。笔者认为,虽然用户在申请注册某个账户时一般都需要勾选同意《服务条款》一栏,相当于与网络经营者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但这并不能将虚拟物与债权相等同。鉴于我国民法认为物权行为应当是一种有因行为,因此债权只是权利人取得物权的一种手段,权利人想要基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获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物权性权利,就需要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或他人建立合法的合同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

2.2.1.4  新型财产权说

“新型财产权说”的主要观点是网络虚拟财产是我国从前的民法权利体系无法涵盖的、适应于“互联网+”时代而产生的一种新兴的权利。该观点的持有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不符合传统民法中物权体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全新的财产体系来将其涵盖。[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鲜明的独特性,但仍不至于和真实社会完全割裂开来,依然能够被其所有人使用、收益和处分,虽然其是在虚拟网络世界中进行的,但本质上与现实财产并无二致。由于社会生活的变迁,新兴事物层出不穷,若不断增加新型财产权利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体系性和统一性,而纳入既有权利体系中则可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