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本文的观点 由于“知识产权说”和“新型财产权说”已被大多数学者驳倒并不予采纳,故当前主要争议存在于“物权说”和“债权说”之间。而对于
2.2.2 本文的观点
由于“知识产权说”和“新型财产权说”已被大多数学者驳倒并不予采纳,故当前主要争议存在于“物权说”和“债权说”之间。而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赞同“物权说”,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应当是现实生活中一定的货币转化为虚拟网络空间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网络消费者通过勾选同意网络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协议,注册账户并登录获得对该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排他的支配权。如QQ账号、游戏装备等,一经交付(即申请获得)即特定化,如网络用户可自行设定名称、更改款式并通过后续的投入使其增值。而在这过程中,网络运营商只负有协助网络消费者对其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支配而不受侵害的义务,而并不能直接对该已经特定化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支配。同时,如果网络消费者对其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转让,网络运营商也无权干预。如网络消费者将其QQ号销售或赠送给他人,只需要将QQ密码告知他人,而无需经过网络运营商同意。而如果仅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债权,那么网络消费者将无法完整地享有权利,无疑有损于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理念。[ ]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债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网络用户权利的正当行使,因而我认为“债权说”不能完整的概括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不应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