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选择死的权利吗关于安乐死的思考(2)

(二)安乐死的立法沿革 1935年第一个 “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在英国成立,其后在美国、法国、丹麦、瑞典、荷兰等国也相继出现了类似的组织,但安乐


(二)安乐死的立法沿革

1935年第一个 “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在英国成立,其后在美国、法国、丹麦、瑞典、荷兰等国也相继出现了类似的组织,但安乐死运动很快就在纳粹德国的兴起及其对非德国种族屠杀中遭遇波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纳粹党人依据其崇奉的优生学理论和其纯净种族的理想,用“安乐死”、“尊严死亡”等名义有计划的屠杀精神病、遗传病和慢性病患者以及犹太人、吉普赛人等其他民族人士高达 600万人,使得全世界人民对安乐死产生恐惧。 从1938年到20世纪50年代末法西斯对安乐死的滥用,安乐死臭名昭著,关于安乐死的探讨几近消失了。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的发展,医学得到复苏,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又重新浮出水面。2001年4月,荷兰通过一项安乐死法案,成为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度。这一举动震惊世界,在我国也掀起了又一轮讨论安乐死的浪潮。迄今为止,我国的立法还没有触及安乐死问题,但被动安乐死的现象在现实中是较为普遍的。该行为通常不会导致诉讼,即便有,一般也是作为普通医疗纠纷加以处置。1987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一起案件 (应患者家属的请求,医生主动为病人采取了助死办法,医生及病人的儿子被控谋杀,最终被判无罪。)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典型的安乐死案例。 该案中医生采取的是积极安乐死措施。在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冲击下,医生与家属的行为似乎违背社会道义,表面上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形式要件,但深究其初衷,该行为却又是病人的自我选择,是其意思自治的表现,而法律保护这种表示。

目前,安乐死仅在荷兰、卢森堡、比利时予以合法化,而其他一些国家并未对安乐死进行立法规定。鉴于安乐死的特殊性(其是对生命的剥夺),一旦立法规定势必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各国基于谨慎,不以法律触碰安乐死底线。虽然目前安乐死还没有在多数国家予以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没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利和自由以挣脱残忍的病痛折磨的做法,越来越多地采取怜悯的态度,认为这是合乎人道主义精神的。尽管西方很多国家都把安乐死作为犯罪行为对待,但拥护安乐死的呼声不断高涨。

二、用正确死亡观直面安乐死

(一)中国传统的死亡观

死亡观是人类对自身死亡的实质、价值和意义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看法,是世界观、人生观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生死是一个伴随人终生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引发从古到今无数哲人智者苦苦思考的深刻哲学问题。人生在世,一方面要追寻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又时刻面临着灭亡的威胁,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矛盾和疑惑。生与死构成了人的一生,死亡作为生命的终点,选择它是需要深思熟虑、几经权衡后决定的。

中国的传统文明是儒家、道家、佛家思想的长期历史积淀。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在答复其门生子路“死事若何”之问时说道:“未知生,焉知死?” 强调勿需诘问死后之事,关心生而不用预知死,求知生而不用求知死。儒家“亚圣”孟子也说:“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 不用过于关注和计较寿命之长短,只须致力于一己之修身立命。在对生死的问题上,都回避了对死亡的探讨,而更多地把焦点放在生上。同时咱们还必须看到,从总体上看,儒家不曾偏离生而喜、死而悲的情绪模式,据《论语》记录:颜渊死,孔子深叹:“天丧予!天丧予!” 面对死亡表现的是悲痛万分。人们对死亡的观念也受这些思想的影响,对死亡一直采取否决、蒙蔽的消极态度,甚至不可在谈吐中对死亡有所触及,它是不幸和惊怖的标志;而西方文明主要受基督教的影响,基督徒由耶稣之死来触发对天堂、永生的崇奉,他们认为死亡就是皈依天父。他们对死亡的这种认识远比传统的中国人积极得多。中国人对死亡的讳莫如深,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没法坦然接受死亡、“善待”死亡,面对死亡表现出的更多是恐惧,而非面对现实地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