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类型分布 类型件数比重 “凶宅”买卖合同纠纷3186.1% “凶宅”租赁合同纠纷38.3% “凶宅”居间合同纠纷25.6% 其三,请求权基础分布 请求权基础是司法
表2 类型分布
类型 件数 比重
“凶宅”买卖合同纠纷 31 86.1%
“凶宅”租赁合同纠纷 3 8.3%
“凶宅”居间合同纠纷 2 5.6%
其三,请求权基础分布
请求权基础是司法机关分析民事案件的主要工具,“那些赋予民事法庭为了其他公民的利益,而命令或实施针对某个公民的强制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被称为请求权基础。它们对于律师和法官以及所有法律使用者来说,都是任何案件的轴心和关键” 。在“凶宅”纠纷中,一方得向对方根据什么要求什么呢?表3显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有合同无效之诉、撤销之诉和解除之诉三种。但从案件数来看,合同撤销之诉最多,占82.4%;合同违约之诉次之,占14.7%;合同无效之诉最少,仅有1件。
表3 请求权基础分布
请求权基础 诉讼理由 件数 比重
合同无效之诉 以出卖人隐瞒“凶宅”信息违反《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五十八条公序良俗原则相关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1 2.9%
合同撤销之诉 以出卖人未告知“凶宅”信息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28 82.4%
合同解除之诉 以交付房屋为“凶宅”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5 14.7%
其四,裁判结果分布
表4中,从案件数来看,胜诉案件远多于败诉,胜诉率为77.8%。从审级看,一审胜诉率高于二审,而败诉率则低于二审。由此可见,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将“凶宅”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更注重对买受人利益的保护。
表4 裁判结果分布
审级 结果 件数 比重
一审 胜诉 17 47.2%
败诉 3 8.3%
二审 胜诉 11 30.6%
败诉 5 13.9%
三、“凶宅”纠纷的裁判争点与成因分析
(一)“凶宅”外延之争
何谓“凶宅”?此乃解决“凶宅”交易纠纷的前提条件。在唐代,“凶宅”分为官宅凶、私宅凶和逆旅凶三类,致凶原因有伏尸、致魇、动物为怪、植物为怪、金宝为怪等。 由于“凶宅”一词并非法律用语,实践中法官对其认定莫衷一是,具体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死因因素。死因因素是指发生非正常死亡的原因。死亡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种:人为致死,包括他杀、自杀等;意外致死,即意外事件;自然死亡,即正常生老病死。对于自然死亡,法院判决未发生争议,均将其排除在外。对于人为致死的他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法院判决也未发生争议,认为能使房屋成为“凶宅”。但对于意外事件致死,法院则存在不同的判决。黄某与杜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杜某之弟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为意外事件,并非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因此房屋不认为“凶宅”。 在潘某、刘某与高某、姚某房屋买卖纠纷案中,法院则认可了孩童坠楼意外致死的意外事件系非正常死亡,房屋因此而为“凶宅”。 显然,死因因素是否包括意外事件,殊值探究。
第二,空间因素。空间因素是指发生非正常死亡的地点。多数法院认为,诉争房屋内坠亡,即使死亡未发生在诉争房屋内,但会影响购买人的心理及意愿,而将其纳入判断“凶宅”的因素。在詹某、廖某与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坠亡地点均发生在屋外,但法院基于对买受人心理的影响的考量仍然认定为“凶宅”。 但也有少数法院认为,死者坠落于诉争房屋外,会使买受人的畏惧心理缩小,故而不再认定为“凶宅”。在吴某与孟某房屋买卖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孟某父亲跳楼身亡地点并不在屋内,情况与普通意义上的凶杀案件存在差异,因此并不能认定为“凶宅”。二审法院虽撤销一审判决,但并未对涉诉房屋是否为“凶宅”进行认定,而是直接援引欺诈相关制度进行撤销。 因此,非正常死亡地点的确认,法院往往含糊不清,并没有明确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