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12 参考文献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引言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以来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仍未完善的法律制度,却为不法行为人留下了谋取不法利益的空间。其制造虚假债务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程序,有违法制社会的建设。虽然关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立法在逐年完善,但产生虚假债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针对离婚案件中的虚假债务证据审查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其概念、现状、实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若干建议,希望能为实务中识别虚假债务做出一定的贡献。
一、虚假债务概述
(一)虚假债务产生的背景
虚假债务,意为不真实的债务。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未施行之前,离婚案件中的虚假债务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责任,以此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解释二》规定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而法律仍未制定新规,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现象又呈现出迅猛增长之势,其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出于不法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其配偶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虚假债务表现的特点
在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往往会表现出如下的几个特点:
第一,举债方主观上存在着故意。其真实目的除了离婚之外,还想通过离婚这种手段来实现其他不正当目的。
第二,制造虚假债务的当事人侵害的客体是双客体。在其虚构无中生有的案件事实,损害了配偶权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其在实质上也妨害了司法公正。
第三,当事人制造虚假债务目的明确。在大多数的离婚诉讼中,其举债方多表现为通过虚构债务的手段来达到多分财产或是少承担债务目的。
第四,虚假债务呈现的证据形式集中。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书证和证人证言此类证据易收集和造假,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通常通过这两种形式来进行伪造证据。
二、我国存在虚假债务的离婚案件司法现状
在实务中,举债方以制造“虚假债务”为主要手段来侵害配偶及他人合法权益,其还容易造成“虚假诉讼”的表象,司法裁判中也多以此来表述。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笔者分别以“虚假债务”、“虚假诉讼”为检索条件,以“离婚诉讼”为案由,统计、整合了我国各地区“2013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5年来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共计276份。其中2013年至2017年有15份文书存在重复上传的情况,案件经由二审、再审的,其一审的裁判文书不计算在内,另有29份文书的正文中不存在“虚假债务”、“虚假诉讼”的关键字眼,仅只是存在于裁判文书附录的法律提示当中,其并不涉及实质的虚假债务,这些数据都已排除在统计数据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