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完善(2)

行政诉讼先前采用的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的制度。实质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


行政诉讼先前采用的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的制度。实质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诉讼请求、事实和依据以及管辖权等。由于实质审查内容繁多,且法律对审查期限规定又较为宽松,法院立案前反复补正起诉状、不接受起诉状的现象普遍存在;又由于行政诉讼特有的“民告官”属性,使很多社会影响大的疑难案件因政策、行政机关的干预难以被法院受理,“立案难”成了行政诉讼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降低法院在立案阶段拦起的“门槛”成了落实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内容

1、立案登记制的概念

立案登记制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的制度。需要符合的起诉条件,即《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明确,事实根据具备,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立案登记制的程序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不能及时立案的情形,修正后的法条采取了严格的程序规制措施,不仅落实了立案人员的责任,也给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救济途径,具体为以下四点:其一,如果不能当场立案,法院应当出具收到凭证,并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其二,对于起诉状内容有错误或不明确的,法院应一次性指正,避免当事人往返多趟无法立案;其三,若出现违反登记程序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其四,法院接收起诉状后不作为的,即发生不立不裁等情况,当事人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3、立案登记制的性质

一些群众对现行的我国立案登记制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提起了立案,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而立案登记制旨在解决因非法律因素所导致的“立案难”现象,立案依然要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对于管辖与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更是赋予法官在形式审查中要求当事人补正的权利。关于原告是否适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即与行政行为利害关系的审查,依然超越了程序性审查的范围。虽然与原来严格甚至过分谨慎的立案审查工作相比,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降低了诉讼门槛,大大打通了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打通渠道,但是还是有一部分案件经过法院的立案登记审查后被初步过滤。故立案登记制并不是完全意义的有案必立制度,法官在对这些起诉条件进行审查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实体内容,不仅仅是程序意义上对诉状进行形式核对,因此我国行政诉讼对立案登记制采用形式审查与较为宽松的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准立案登记制”,与传统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有一定的差距。

(三)引入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现实意义

1、从本质上来解决“立案难”问题

所谓“正本清源”,立案是整个诉讼的开启程序,当事人不能立案就无法获得司法救济,诉权也就无从保障。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立法可以结合实际适当降低甚至取消法院对实体内容审查这道“门槛”,让更多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诉状能够进入司法渠道。此外,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在地方各级党委的统领下,从传统意义上来讲是“一家人”,很有可能发生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导致一些影响较大的政治性、社会性案件难以进入审判阶段。最后,由于普法工作的不健全,很多人对立案程序不熟悉,证件材料带的不齐全而去法院多次补全,给行政相对人有了“立案难”的错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