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完善(4)

在立案登记制下,理论上,立案庭的主要工作由实体审查转化为形式审查,不再具有“过滤”的功能,而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简单核对,技术要求与


在立案登记制下,理论上,立案庭的主要工作由实体审查转化为形式审查,不再具有“过滤”的功能,而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简单核对,技术要求与难度都降低了许多,对于相关实质要件,将交由审判庭的承办法官进行审判。如此一来,法院机构的设置与其预设的功能进一步匹配起来,做到了“立审分离”,实现了法院内部的一种良性运行互动,更加提高了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