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于群众情绪的相互传染,网民的狂热的行为也缺乏规制,极容易无限制扩大蔓延,伤害到无辜。比如事件的当事人的亲属的个人信息常常被公开在
此外,由于群众情绪的相互传染,网民的狂热的行为也缺乏规制,极容易无限制扩大蔓延,伤害到无辜。比如事件的当事人的亲属的个人信息常常被公开在网上,类似于古代的连坐制度,“一人犯罪,全家受罚”,亲属的正常生活完全被打乱,而网民则沉浸于自己“惩罚犯罪”的快感中,并怀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任由事态继续恶化。并且由于人肉搜索的极大破坏力,它也极易成为别有用心之人侵犯他人的犯罪工具。
(2)暴露个人信息,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
2007年的“死亡博客事件”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将人肉搜索推向了司法领域。北京白领姜某为爱自杀,事后,她的姐姐将其生前牵涉到死者丈夫和小三的个人资料的日记曝光在网络中,引发网友热议,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活动。此后,姜某丈夫及第三者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曝光者诉至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在最终判决也支持了其这一诉讼请求,此案引发了人们对人肉搜索以及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从过去的人肉搜索事件中可以看出,由于相关法律建设不够成熟,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又有网络虚拟身份作为庇护,这就造成部分网友利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隐私信息,并在未经当事人当意的情况下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同时,由于法律法规及网站运营规章规定的不明确,网民对于进行人肉搜索可以公布的信息范围只有一个模糊的认识,没有具体固定的基准去界定哪些信息可以公布,哪些信息可能会触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侵权事件频繁发生,屡禁不止。
二 人肉搜索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分析
(一)隐私权以及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概念的首次提出源自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从伯仃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 ,从此开启了法学界对隐私权研究的篇章。对于隐私这一概念的理解,从我国学者所持观点来看,主要有私人领域说 ,私人秘密说和私人信息说 ,以及生活安宁和秘密说 这三种。这些观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因素:第一,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生活或事物;第二,隐私的内容是主体不愿意或不便为他人所知悉的,即隐私的内容是不公开的。关于隐私权的定义,国际法学界没有定论,我国对隐私权的概念的定义主要有: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了网络生活中,成为网络世界的一份子,隐私权也由现实生活中延伸到了虚拟网络空间,即网络隐私权。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表述,虽然国内外表述不同,但基本内容大体一致,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同时也禁止在网络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的特殊性就在于由于其依附于网络这一新兴媒介,也因此具备了一些新的属性,具体如下:
(1)客体范围扩大
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不是传统隐私权向网络环境的简单延伸,王利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都属于个人隐私,现实生活中,个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学历,工作地址,财产状况等都属于隐私的范围。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客体范围有了新的内涵,首先很多在现实生活中默认公开的信息也被纳入了隐私权的范畴,比如姓名,性别;此外还加入了传统隐私权中没有的带有互联网色彩的个人信息,如:网络账号密码,电子邮件地址,IP地址,网上购物记录,浏览网页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等,可见,网络隐私权的客体范围明显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