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网络大环境的影响 网络本身具有共享性、开放性、操作便捷等特点,不仅网络运营商可以追踪用户的信息,就连普通的网民也可以轻易收集、侵犯他
(2)网络大环境的影响
网络本身具有共享性、开放性、操作便捷等特点,不仅网络运营商可以追踪用户的信息,就连普通的网民也可以轻易收集、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侵权主体没有门槛限制,并且数量也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不断增加。
其次,每个人在网络环境中都是一个“透明人”,彼此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戴着镣铐,都要受到各种约束,大到法律,小到身旁人的眼光,因此必须谨慎衡量行为会导致的后果,力图使自己的每个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要求。而在网络中,每个人都以面具示人,有了这层保护膜,很多人开始横行无忌,行为缺少规制,侵权现象便屡屡发生。
最后,互联网普遍采取免费模式,用户免费浏览网络信息,获取服务,但这种“免费”只是一种假象,用户实际上付出了提供自己个人信息的对价,而大多数用户并未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向网络服务者交付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未对网站如何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限制条件,导致信息遭受侵犯的难度大大降低。
(3)制度体系不完善
随着网络的产生,社会关系由传统的“人——人”转变为以“人——机”为形式,新的社会关系会带来新型的法律问题,这就亟需与之相匹配的制度体系来加以解决,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相关法律制定不够完善,规定不具体,漏洞较多,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缺乏有效约束力,操作性差,新的法律制度又尚在酝酿未能成形,这就导致公民在作出行为时没有确切的法律作为指引,执法和司法环节也无法可依,比较薄弱。
同时,互联网行业自律较差。虽然在2001年5月25日成立了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据2018年4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官网显示,协会有普通会员单位1084个。但其掌握的实权较少,其职能都是诸如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等此类带有服务性质的工作,因此影响力十分有限。2002年3月26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但该公约仅是框架式的一份文件,具有概括性和纲领性,缺少对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具体细化的内容,操作性和执行力都比较差。互联网协会虽然还推动建立了一系列其他公约,但实施效果都不尽如人意,可见我国互联网自律体系仍不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