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与法律信仰的价值共契与偏差(3)

(三)法律与宗教的共同四要素 在《法律与宗教》中,伯尔曼提出法律与宗教共享的四要素。通过这四种元素,法律才得以与超理性价值联系与沟通,由


(三)法律与宗教的共同四要素

在《法律与宗教》中,伯尔曼提出法律与宗教共享的四要素。通过这四种元素,法律才得以与超理性价值联系与沟通,由此获得人们的信仰。

首先是仪式。仪式通过特定的程序营造出高于世俗生活的疏离感,由此制造出神圣感。在宗教中,仪式往往都与“神意”相连接,是通往与“神”相沟通的唯一道路。天主教中的弥撒,洗礼,伊斯兰教的礼拜,绕行,甚至中国民间宗教的跳大神,都是宗教仪式。这些仪式是宗教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仪式是宗教神圣性来源的重要一环,同时仪式也是宗教中将个人低下的本能力量转变为整体意志的唯一路径。例如天主教中告解的仪式,虽是个人的行为,但通过这个仪式人对善的向往逐渐在整体层面上被固定,变为一种宗教象征。同样的,法律上的仪式则是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节程序。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极其注重仪式,无论是普遍的开庭审理制度,还是英美法系独有的陪审团制度,甚至是各种诉讼法都是法律上仪式的一环。仪式表明了法律对于“终极正义”的不懈追求。很多对于形式正义很看重的国家更是深以为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提到一个特曼.阿诺德法官的例子,在法官对于学生的回答中可以看出他强调象征责任的各种符号,诸如法袍,法庭的布置以及尊敬的辞令,仪式将每个参与其中的人都赋予相应的职责,待在他们相应的位子上。通过仪式,法律对于“终极正义”的追求被具象化了。正如一句英国谚语所说:“正义不但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而且与宗教仪式一样,法律的各项仪式由于高于世俗生活一般行为的表现力而更为戏剧化。这样的戏剧化能够唤起大众的激情,从而赋予法律神圣性,唤起大众对“终极正义”的追求与信仰。如若没有仪式,则会如伯尔曼所说:“法律相宗教一样起源于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

其二,是传统与权威。这两个要素相辅相成,互相强化。无论是法律还是宗教,他们都是人类集体生活遗产的归纳。这种归纳结果是慢慢积累得出的,他是一种过程,这种延续性的过程是宗教与法律效力的来源。宗教对于传统是尤为重视的,因为“神意”的特殊性。每次宗教对于传统的推翻都是对于宗教的一次巨大考验,因为反映“超验价值”的“神意”在人们的认知里是具有不可动摇的合理性和神圣性的。这样的特殊性就使宗教无比的重视传统。基督教历史上几次重大的改革导致信众的分化与流失,正从反面体现了传统之于宗教的重要性。

法律与宗教一样重视传统,也将传统视为权威的来源。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全部生命力都在于经验。”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对于传统的认可程度很高。在有些情况下,某些巨大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都被认为是在用另外的方式保存和解释传统。而在其他的法律制度里,对一致性的追求也导向某种于过去相连的延续性的观念。

权威则更好理解。“神意”作为反映“超验价值”的概念是高于人的存在的。在法律未十分充分发展的年代,“神意”就是最大的权威。纠纷的解决总是诉诸于教堂与宗教裁判所之中。法律则更是这样,法律能够实际执行就是因为权威。现代公民社会,一旦陷入纠纷,人们总是想到用法律来解决,因为法律的权威总是能通过制定他们的权威者来解决问题,除非是一些与法律不甚相关的问题。

最后则是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是指概念与认知的普遍性。法律与宗教都反映着“超验价值”,其中所蕴含的有关道德,正义与善都是不言自明的,能被所有人所理解。法律所代表的正义原则,无论在哪个时间,哪个地点,都是被大众所认可的。没有哪一个社会可以容忍随意的撒谎,盗窃和无理由的暴力。宗教中更是如此,伯尔曼在书中所提到的摩西十诫,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宗教规范。摩西十诫所要求的尊敬父母,禁止杀人,通奸等等在所有的文化里都有其对应的东西,它所代表的东西是普遍存在的。法律中所蕴含的正义价值,在任何社会中都是被认可的,仅凭一般的推理与观察便可以得出结论。伯尔曼甚至抨击了某些理论家想将宗教与法律剥离开来的想法。他们认为宗教是感性的,而法律是理性的,这两种思维过程得出的结果是不能混同的,但是法律本身并不是完全理性的。“柏拉图之后,我们已经不需要神祇们来告诉我们什么是德性;我们可以凭借自己的头脑去发现他。所以至少,我们说过(虽然就如克里斯托弗.多森已经表明的那样)希腊哲学的世俗化同时也是理性的神化④”。所以将法律看作纯理性是危险的(虽然事实上大部分人都是这样认为的)。纯理性带来的后果是纯粹的合理性,但是缺乏行动力——促使我们行动的原因不只是思想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情感也就是感性的驱动。正如我们看到恶行去阻止,我们可能不是单纯处于理性思考出恶行是错误的而去阻止,而是我们出于义愤得到情感促使我们去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