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劳工标准”在国际社会上被普遍当做是最低标准。人们都认为它不但是人权的最基本要素,更是使劳动力在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而应该给予劳动者的
“核心劳工标准”在国际社会上被普遍当做是最低标准。人们都认为它不但是人权的最基本要素,更是使劳动力在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而应该给予劳动者的最基本的必要的自由权。1995年举办的关于社会发展问题的世界首席领导会议上第一次提出,“核心劳工标准”以保障和确立世界范围内的劳工权利为宗旨和核心。后来,在1997年的世界劳工大会上又批准通过了《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这个宣言十分清晰的将“核心劳工标准”划分为四方面的权利:
1、有效承认集体谈判和结社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也可以称为组织权和团结权。通常是指工人们本着想要改善和维持他们劳动条件的最根本目的进而组成的永久性或暂时性地群体,并且使这个团体拥有运作的权利。当劳动人民拥有集体谈判和自由集会的权利时,他们便可以有机会对其工资、工作条件和其他与就业条件相关的决策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当劳动人民有固定的组织团体,他们在雇佣关系中的相对力量就可以得以增强,而且极大的有助于工人提高劳动生产率。雇主和工人对于利润的分配问题举行集体谈判,是在市场经济中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最直接有效的机制之一,而工会的存在,则恰恰可以督促政府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雇主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成为有力的后援。
2、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都要彻底消除。我们把强迫劳动解释为,非本人意愿所做的一切事情,其中包括受威胁、惩罚或者被迫等,除去某些不包含在强迫劳动范围之内的义务。制定此条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彻底消除殖民地存在的强制工人们劳动的社会现象。此后,在世界各个国家,对于此方面情况的关注点都转移到其他大部分出现的、将强迫性劳动当做一个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或者使政治得到一定程度上压制的某种方式。
3、童工要有效废除。如今,国际劳工组织拥有的一项十分紧急的责任是保护未成年人和童工们的工作。在一个雇佣童工现象非常普遍的国家,该国的中长期发展将会受到阻碍。主要原因是,该国的人力资本积累会由于教育程度的低下而受到阻碍。在社会上,身体健康,接受教育水平高的劳动力数量减少,社会生产效率会降低。此外,有童工存在的劳动市场会使社会工资的总体水平降低。并且会是贫穷家庭为了生计走上将孩子送出去工作的道路,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及恶性循环。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会涌现出一大批无知识、低技能、低生产力的人口,这会导致贫穷越来越快的蔓延,甚至影响后代。
4、树立正确就业观,消除就业歧视。含义是指,有些劳动力会因为血统、性别、种族、社会地位等因素被排除在外,或将其从特殊的工作中剔除。然而在如今的现实社会中,有许多的人在就业机会上遭遇到不公平的对待,在就业条件上的不平等即使就业歧视。这种现象的滋生就很容易使得被排除在外的那一部分人的生活陷入贫困之中。原因很简单,他们没有条件也没有资本对自身的技能以及教育进行投资,这会使得社会的经济增长和良好发展变得几乎毫无可能。
(二)我国劳工标准的问题
近几年来,从整体上看我国在劳工标准上已经有了一些提高,但是在此基础上依然有许多不合理,值得商榷的地方。接下来,本文要从我国目前劳工标准的现状着手进行仔细的分析,最主要的重心会在核心劳工标准所涵盖的四个方面上,而且会就我国制造行业劳工标准的状况做一个简略探究。
1. 我国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情况
一般来说,国际劳工大会是制定建议书和国际劳工公约的组织,而这两个最根本的不同点在于对会员国的约束能力不同。当国际劳工公约被国际的劳工大会批准同意后,此条例并不可以使会员国直接产生约束力。会员国自身有权利去衡量是否要接纳这个公约,这也是能彰显国际劳工公约在实践中能够自主选择的一个特点。如果一个国家批准了一项国际劳工公约,这个举动的意义也就是该国允许此公约在国内实施,并且表示自愿被国际劳工组织监督其实施情况。与之相反的事,建议书并不强制要求会员国家对批准,因而建议书的范围远远大于公约。有一些对承担正式义务不做要求的问题有建议书处理,所以建议书也不有相对应的约束力,而是由各国依据自身的情况来解决相关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公约一般和建议书一起通过,且建议书对公约起到一定程度上的补充完善的作用。当然,有些建议书也是单独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