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出现不一致的情形。而事实认识错误又分为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说明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1. 选题背景
刑法理论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出现不一致的情形。而事实认识错误又分为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而对于抽象认识错误,理论界对此形成的观点较为统一,实务当中的操作也较为简单易行。因此笔者选取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问题进行详细探讨。而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中,根据目前刑法学界的通说,又划分为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其中关于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处理并不存在争议,而关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的处理在我国尚未形成主导地位的通说,学界争议较大,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对打击错误的处理也持不同的观点。而注重研究德日刑法的我国目前形成了两种最为主要的学说: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因此,笔者在探讨打击错误处理时,对这两种学说进行一个粗浅的展开,试图对具体打击错误有进一步的认识。
2.选题意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学问,又承担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任务。因此,在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应当尤为审慎。而当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出现不一致时,此时在主观上对行为人故意的认定,以及对此时的犯罪形态的认定都事关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中,关于对象错误和因果关系的处理,学界的观点较为统一,而打击错误的处理则主要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两种占据主流的学说。而根据不同学说又将对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犯罪以及犯罪形态的确定产生的不同结果。两种不同的学说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笔者将在探讨具体打击错误适用范围基础之上又进一步探讨具体的打击错误不同处理原则的优缺点,试图对行为人主观故意有进一步的认识。这对于正确处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被害人和行为人的人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重新认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问题,尤其是本文要探讨的具体的打击错误问题,这之于笔者而言,将是进一步学习刑法理论中的主观阶层和犯罪形态等知识的一个良好契机。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中最具探讨意义的打击错误的认定和处理中,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刑法主要有等价值理论与具体化理论的分歧。日本则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两种不同的主张。德国其占据主流地位的观点其实质与具体符合说如出一辙。具体符合说的论者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要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因此在典型的打击错误的例子:甲开枪射击乙,没有瞄准打中了乙身边的丙,行为人认识的事实即(杀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杀了丙)出现了不一致,此时,具体符合说认为对于故意的认定主要着眼于犯罪对象的特定化,行为人对另一对象丙的死亡结果既没有放任也不是间接故意更加谈不上直接故意,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符合求罪责相当的原则。由于强调故意对应的对象是具体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而非抽象的构成要件本身。可以说,德国刑法理论当中的具体符合说强调注重对“故意”的认定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结果的合理性。与此相对应的日本的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甲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个犯罪构成之内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法定符合说背后实则代表了结果无价值的价值追求。法定符合说更加强调注重结果的合理性,而对“故意”的认定上内部又出现了一故意说和数故意说的分歧。而英美法系国家以“犯意转移”原则处理,其实质也即为法定符合说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