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男和骆建辉2015研究发现小微网贷企业由于其经营资质规模的不足和不能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的掣肘,存在资金渠道单一、融资难的问题,从而提出建立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库
一、基于P2P运营模式的研究
P2P概念最先运用于网络借贷在英国,也是从国外传入中国,国外有较为早期且大量关于P2P网贷平台发展模式的研究。国内外学者主要从主要从平台在借贷中扮演的角色和放贷人、借款人间的资金借贷程序展开:
沈良辉和陈莹在2014年就分析了美国Prosper和Lending club,二者充当放贷人和贷款人间的中介,放贷人不直接与贷款人交易通过在平台购买与放贷款等额的收益权凭,再由P2P平台出售给WeBank放贷,网贷平台在这样的交易模式下仅作为中介方,故不对贷款承担任何责任。陈伟和涂有钊在2017年就关于美国的可借贷额度作出相关研究,美国早期P2P网贷平台放贷人和贷款人采用起源于荷兰的竞拍确定利率,而现在使用的是信用评级,通过借贷人在美国信贷机构的历史交易和违约率确定贷款额度与利率,当然这是以美国完备的个人信用体制为基础的,此时的网贷平台已经具有一定的信息中介特点,不再完全等同早期的中介。Ben-jiang ma和Zheng-long zhou在2017年通过比较分析美国的借贷机制、竞拍机制和平台定价机制三者的异同,以分析放贷人和借贷人的行为策略,以放贷人和接待人的借贷金额为主要依据,将三者分为激励相容机制和激励不相容机制两种机制类型,结论是这种具有激励效应的借贷机制、竞拍机制比单纯平台定价更能激励用户积极性。而这样的定价模式也推动了美国Prosper在内的众多网贷平台由1.0时期的平台定价模式转型到2.0的竞拍和借贷机制。
二、基于P2P风险因素的研究
Michael E.Poter在《金融创新体系》中指出: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这类平台除了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性风险和资金流动性风险外,还具有互联网平台技术支持下特有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Peter F.Drucker在《平台经济学》一书中表达:互联网平台的交易过程,会涉及其他平台、交易关系、市场因素和政府监管等内容。Freedman等认为,借款者会刻意隐瞒一些影响自己成功借贷的不良个人信息,甚至为了通过平台审核而提供虚假信息,这虽有助于提高贷款出借率一定程度防止了个人信息的泄露,但使得平台上由于平台和个人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逆向选择。Shen Dawei通过研究分析Prosper交易记录后发现,P2P网贷平台上的贷款人存在明显时间性的从众效应,即大部分投资者会同时为一个利率高风险高的标的投标,同时又较为规律的撤出市场,这种明显规律性的从众效应增加了平台的风险。
三、基于P2P风险控制的研究
沈建男和骆建辉2015研究发现小微网贷企业由于其经营资质规模的不足和不能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的掣肘,存在资金渠道单一、融资难的问题,从而提出建立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库,创新其服务内容和保障体制,构建针对小微企业的第三方监督体制。Vallari与Manjula S.通过2018年对美英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因素分析得出整体商业模式直接决定平台风险,四个价值驱动因素的协同组合对公司至关重要,所以风险管控应该提高平台自身信息处理能力、实现产品组合的多样、创新性实践和网络成员资格。沈良辉2014分析了Prosper认为美国网贷较低的次贷率主要在于企业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备的企业内部风险评估体系,发动外部和内部的监督能力督促美国P2P网贷行业逐步实现透明化、合法化。Nicholas 在2012年研究了社交关系(基于网络虚拟关系和真实社会关系)对于降低违约率的作用。他发现只基于网络的虚拟社交关系无助于降低违约概率,而引入了基于真实社会关系的社交者(如借款者的亲属或朋友等)则有助于降低借款人的违约概率,这一研究结果证明将真实社交关系纳入借款者背书后违约概率风险会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