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国内研究已经指出了市场操纵的危害并且从法律角度研究了相关的防范机制,但不难发现,国内相关认知和制度体系还是存在缺陷的。
众多国内研究已经指出了市场操纵的危害并且从法律角度研究了相关的防范机制,但不难发现,国内相关认知和制度体系还是存在缺陷的。例如李亚洲君(2015)也在其论文《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中以被认定为内幕交易的“8.16”光大乌龙指案为例,现在对这个案件性质的争议表明了我国关于金融衍生市场所具有的法律有滞后性,也说明现有理论无法使人们清晰准确地界定市场操纵行为。所以,对各种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需要得到修正与完善,这样也能更好地构建这个领域的法律体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范一次又一次发生市场操纵行为。
前几年,史永东和蒋贤锋(2015)的《中国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别——基于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案例分析》则是以中国证券市场历年发生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例为样本,以Logistic模型为分析工具,建立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别模型,该模型相比于已有的判别模型有改进较大,并且严格选择了判别模型中的阀值,这一点也加强了监管的严厉程度[1]。
据蔡奕(2005)在《英国关于市场操纵的立法与实践》中所研究,英国是在1998年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确立后,正式形成了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管制体系,也拥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框架[2]。文章不仅探究了英国如何界定市场操纵,还从监管体系和制度上进行了分析,为我国对市场操纵防范的完善提供了不少可借鉴的地方。马江河(2005)的《美国证券市场操纵认定标准研究》也表明,美国的证券立法中并没有明确操纵的定义,这一直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尽管各界都想统一一个界定条文,但还是受阻于市场的复杂性。而且,定义这种过于原则的东西若是在实践中交给非专业的执法人员裁决,难免会出现差错。最终作者得出的结论是,虽然存在问题,但美国的认定标准还是很值得我国参考的,因为它的内容比较详细清楚[3]。
与此同时,国外研究也在积极寻找防范措施来减少市场操纵的危害。Chester Spatt(2014)在他的Security Market Manipulation中便结合着各种各样的当代发展来解决人工市场定价和市场操纵,并诊察着各种现代交易战术和操作策略的交易和结构,例如,提高所谓的最佳执行之间的联系,取消利率,和操作。他探索市场操纵操作和短曝光之间以及潜在的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政策和人工价格之间的联系,也检查市场操纵的本质在交易日的不同方面和其中的转换[2]。我们可以通过这一系列的研究来防范市场操纵。
关于市场操纵,Shaun D.Ledgerwood和Paul R.Carpenter(2012)也在A Framework for the Analysis of Market Manipulation中提出,抽象的市场操纵是一个鲜为人知的现象,部分原因是法律标准分类的行为作为一种彻头彻尾的欺诈行为或市场力量产生的模糊的使用人工的价格。他们考虑一个第三种类型的行为可能引发操作 — 不划算的交易,证明了不经济的交易欺诈和市场力量的特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分析“欺诈”和“人为价格”法规下的操纵行为提供了基础。他们开发一个分析框架来协助这一过程,描述了基于价格的操作作为一个故意行为导致价格定向运动从而财务杠杆头寸中获益领带价格。这个框架可以在通过提供定义和分析确定行为是否构成市场操纵的同时提高市场流动性和遵从性。
参考文献
[1] 李亚洲君. 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D]. 江西财经大学, 2015.
[2] 蔡奕. 英国关于市场操纵的立法与实践[J]. 证券市场导报, 2005(2): 11-17.
[3] 马江河. 美国证券市场操纵认定标准研究[J]. 证券市场导报, 2005(8): 47-54.
[4] 郭军勇. 论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之法律规制[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