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角诈骗(2)

据此我们不难看出三角诈骗满足诈骗罪所有的构成要件,亦可以这样说,三角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诈骗罪中,被骗人与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同


据此我们不难看出三角诈骗满足诈骗罪所有的构成要件,亦可以这样说,三角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诈骗罪中,被骗人与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同一人。当被骗人与被害人属于同一人时,则属于二者间的诈骗;反之,则是三角诈骗,相较于传统的诈骗,一般只存在行为人和被骗人双方结构,且被骗人就是被害人。而三角诈骗则存在行为人、被骗人、被害人甚至是第三者的多方情形。

二 、三角诈骗的类型

(一)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

侵犯财产类犯罪共有三大类:第一,毁坏财物类型的犯罪(毁弃罪);第二,取得财物型的犯罪;第三,不履行债务类型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共属取得财产型的犯罪。诈骗罪是属于基于对方的意思瑕疵取得型犯罪,这与盗窃罪是夺取型财产犯罪完全不同,盗窃罪是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对方财产的犯罪。

这里有两个有趣的例子:第一个例子:甲男,乙男以前是老板与员工的关系。某日,甲经过乙的家,门开着,发现乙不在家,而且乙的配偶丙女正在家中。于是,甲走进乙的家中,对丙说:“我是乙的老板,乙的电脑坏了,让我拿去帮他修理。”(丙此时不知道甲乙已经不是老板与员工关系),丙于是放下手中的事情,把乙的电脑递给甲。甲随即将电脑处理掉。第二个例子:甲男,乙男以前是老板与员工的关系。某日,甲经过乙的家,门开着,发现乙不在家,而且乙的未成年儿子丙正在家中。于是,甲走进乙的家中,对丙说:“我是乙的老板,乙的电脑坏了,让我拿去帮他修理。”(丙此时不知道甲乙已经不是同事关系),丙于是放下手中的事情,把乙的电脑递给甲。甲随即将电脑处理掉。

请问甲该如何定罪?或许有人认为以上两例并无不同之处。实际上看似这两个例子并无太大的差异,但如果试问甲应当如何定罪时,结果却截然相反。例一中,甲是属于诈骗罪中的三角诈骗情形。例二中,在乙家中,电脑应该属于权利人乙占有而非丙占有,故甲成立盗窃罪,并且是间接正犯。产出此答案差异的关键在于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

第一,三角诈骗的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在构成要件上相同,区别在于被骗人(财产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处分地位:如果被骗人取得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处分地位,那么行为人是基于对方在瑕疵的意思下取得对方的财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直接欺骗被骗人的情形是直接正犯,行为人间接地利用他人做工具欺骗被骗人的情形则是间接正犯);如果被骗人没有取得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那么行为人是在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下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这里的“处分权限”和民法意义上的处分所有权的权限并不相同,民法上处分权主要是指买卖、赠与、抵押、质押、出借等等,而这里的处分权限是转移财物占有的权限。这里的财物应当包括三个特点:具有管理的可能性;具有转移可能性;具有价值。而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存在着三种占有的状态:“他人的财物”“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当然,这三种占有状态并不是绝对的对立关系。“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主要是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对于遗忘物,埋藏物等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因此下文主要是围绕“他人的财物”进行论述。

第三,处分权限的来源可以根据人们社会生活中长期积累形成的惯例、事实传统、风俗习惯等等来判断,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综合考量。因此考虑处分权限的有无,必须要要综合多方因素考量,要结合社会生活内容具体分析,判断,才能确切的甄别出处分权限的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