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角诈骗(3)

综上所述,以上两例情形完全符合三角诈骗的情形,也完全符合盗窃罪(间接正犯)。区分二者的关键就在于处分权限。第一个例子,配偶丙是具有处分夫


综上所述,以上两例情形完全符合三角诈骗的情形,也完全符合盗窃罪(间接正犯)。区分二者的关键就在于处分权限。第一个例子,配偶丙是具有处分夫妻间财产的权限,因此甲是三角诈骗;而例二,根据法律、法规、社会惯例、风俗习惯等来看,通常社会生活中未成年的儿子丙不具有处分家中长辈电脑等贵重财物的权限,甲利用未成年人丙作为犯罪工具来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甲成立盗窃罪并且是间接正犯。

(二)如何确定处分权限

关于如何分析、判断、区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分别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主观说”。这种观点大概是指被骗人是不是为了被害人的利益为考虑。如果是,那么成立诈骗罪;如果不是那么成立盗窃罪。在此种观点下,前文两个例子,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儿子都是为了被害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所以都成立诈骗罪。此种观点的标准,在笔者看来不是那么的确切、实际。这种以主观为标准,为了被害人的利益来分析、判断,显然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

第二种观点是“阵营说”。这种观点是以被骗人与行为人、被害人关系的好坏来分析、判断。如果被骗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好,那么就是诈骗罪;如果被骗人与行为人的关系不好,那么成立盗窃罪。在此观点下,前文上述两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配偶或者是未成年儿子,显然与被害人的关系更亲近,那么此时甲还是诈骗罪,实属不妥。不妨我们将例二稍作修改,将未成年儿子丙换成新室友丙。分析如下:甲对新室友撒谎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将电脑处分给甲,乙遭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或者是社会生活中的习惯、惯例、事实等等。通常在合租情况下,权利人占有其死人财物即电脑,而非室友占有,而且室友也没有处分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因此甲并非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假使我们按照“阵营说”的观点区分标准,在无其它条件下,我们可以认为,室友乙丙的关系是比丙与甲的前老板关系要密切的多,因此在此观点下,甲应该成立诈骗罪而非盗窃罪。对于此种观点,笔者亦是不赞同的,以被骗人与行为人、被害人关系的好坏为标准进而来判断定罪问题可能欠妥。

第三种观点是“授权说”。此种观点的标准是依据被骗人是否有被害人的授权。倘若,被骗人有被害人的授权时,则成立诈骗罪,反之则成立盗窃罪。但是我们究竟该如何得知被骗人是否有被害人的授权呢?或者说是我们怎么得知被骗人是否有默认的授权范围呢?如果有那么这个范围是多大?据此来分析,例一配偶之间是有默认的授权的,配偶间可以处理的财产范围很大,此时应成立诈骗罪。而未成年的儿子默认的授权范围相对较小,甚至可能没有,那么此时则属于盗窃罪。笔者认为,以此种标准判断,虽然可以得出与处分权限相近的结论,但是我们在探讨是否授权以及授权范围的时候难免有些空洞,此时则需要另一个“授权标准”。笔者不赞成此类观点。

第四种观点则是张明楷教授所提出的“权限说”,笔者更倾向于此观点。当被骗人取得处分被害人财物权限或者处于处分地位时,则成立三角诈骗,反之则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此种观点也是当下主流观点。

综上所述,三角诈骗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有欺骗行为,被骗人因此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或者维持错误认识,并且在此错误认识基础之上处分被害人的财产,这点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被骗人是否取得财产上的处分权限或者处于处分地位,是要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中间接正犯的关键,其判断要综合根据人们社会生活中长期积累的惯例、事实、当地风俗习惯、法律、法规,等综合考量、具体分析、判断。